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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猛(1985),男,山东济宁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博士,从事国际法研究。

  [摘要]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智能合约具有去中心化、自动履行、不可篡改等优势。智能合约在生成前存在算法安全隐患、程序代码漏洞、私钥应用等风险,在发布中存在代码瑕疵、智能合约僵硬性等局限,在履行后相关法律主体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济法责任与刑事责任。完善我国智能合约风险防范法律前沿设计,应当统摄法学和技术科学视角,借鉴他国智能合约有益立法经验,建构涵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的立体式、多维度、深层次法律规制体系。具体而言,智能合约事前预防机制包括完善智能合约立法,设置监管沙盒制度、私钥保护制度、行政前置审查、混合协议等。事中监管机制包括增加应用程序接口、政府监管接口、“矿工”多数决决议投票等。事后救济机制包括实行软件更新制度、扩大预言机适用范围、建立违约金或定金自动划拨机制、强化公力救济等。

  [关键词]智能合约;区块链;风险研判;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智能合约是数字经济时代建设国家新型基础设施体系的新兴技术,智能合约在生成前、发布中、履行后面临着一系列技术与法律风险。本文旨在从智能合约的运行机制出发,纵向梳理智能合约在生成前、发布中、履行后面临的风险,并借鉴域外有益立法经验,找寻应对智能合约风险的可行之策,探索包含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救济之多维度、立体式的智能合约风险防范规制路径,致力于构建软法与硬法深度交融的智能合约风险防治法律制度,推动智能合约在创新包容的环境中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

  一、智能合约本质厘定

  (一)智能合约基本架构

  1.智能合约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

  智能合约由尼克·萨博于1996年提出,他将智能合约定义为能够自动执行承诺的数字化协议,区块链是由新旧计算机代码或“块”按照顺序连接并使用加密技术进行精准保护的记录链。区块链wps的的官网的下载网址在哪由分布于网络的计算机节点构成,在各计算机之间实现了信息与资源共享,摒弃了传统网络技术的中心服务器。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安全性高等特点。

  从区块链1.0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时代到区块链2.0智能合约时代,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技术,始终以去中心化为基本点,助力完成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到实体交易的蜕变。基于区块链技术的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比特币。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同样具备区块链本身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透明性、可追溯等特征,例如,使用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进行支付,区别于传统非现金支付流程,不再借助于银行卡、支票、汇WPS office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方法在哪里票等,消解了结算延迟、欺诈背书、程序僵化等困境。而区块链技术对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的特殊价值,还在于利用加密技术为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提供了防伪技术等。

  在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应用发展逐步成熟后,使用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作为支付工具的智能合约应运而生。以一个完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例,可解释区块链在智能合约运行中发挥的作用:

  一是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使得智能合约可去中心化。传统的交易模式不可避免地需要第三方作为信任中心,例如,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在交易前期需要房屋中介公司的介入,而在交易时不仅需要依赖房管局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过户登记,同时还需要依赖银行才能完成转账流程。倘若房屋中介公司恶意抬高价格,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有过错或者银行面临破产风险等,那么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就可能达不到当事人的预期效果。而在区块WPS office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入口是什么链系统中,没有第三者的介入,只要满足智能合约预设的条件,将会自动实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因欺诈、操纵、拖延等导致的风险和纠纷。二是使用加密算法能够保证智能合约具有不可篡改性。区块链数据的不可篡改性为智能合约提高了信任度,该房屋的全部交易数据都无法人为修改。三是使用代码公开设置使得智能合约具有透明性。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交易历史将完整清晰地记录在区块链链条上,由于区块链的数据是公开透明的,因此任何人都可以检视数据。

  2.智能合约是一种“智能化”的数字协议

  智能合约的“智能化”是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本质特征,而智能合约的“智能化”主要体现在自动履行性上。智能合约较电子邮件等电子合同而言,其更新迭代不仅体现在合约的协议语言由文字转变为代码,更重要的是从仅包含“协议”的静态约定到贯穿“协议+执行”的动态约定。在传统静态约定的电子邮件等电子合同中,合同的履行仍需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介入,当事人仍然可以选择中止、变更合同。而在动态约定的智能合约中,一旦触发智能合约的自动履行程序,智能合约便可以自动履行,传统合同中的中止、变更、撤销、抗辩等都将受到限制。然而,智能合约也不是完全智能的,智能合约的“智能化”与人工智能的“智能化”有所区别,人工智能强调的是机器在自我思维、自我意识、自我情感、自我表达的唤醒和崛起,而智能合约缺少了思维的创新性、创造性和自主性,其基本的原理仍然是遵循“if…then…”程序运行,一定程度上是僵硬的、刻板的、不智能的,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学者提出“智能合约真的是智能的吗”这样的质疑和反思。

  3.智能合约应用场景具有广泛性

  目前国内的智能合约项目主要有ChainX、pLIBRA、布比区块链(Bubi Block Chain)、蚂蚁链(ANTCHAIN)、百度超级链(Xuper Chain)等。智能合约拥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例如,在金融领域,智能合约优化银行结算,增加金融互信;智能合约利用已收集的价格信息,自动执行期货、掉期和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合约,避免付款拖延风险。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债券合约,提高债券融资效率。智能合约也促进了如比特币、瑞波币、NANO币等加密货币支付模式的兴起。在保险服务领域,智能合约能够实现数字化投保、保费、理赔的统筹整合,精准提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真实情况的衡量与判断。智能合约通过访问包含里程、保养、刹车习惯等全方位汽车物联网传感器数据,对车祸、盗窃、失火等各类理赔事项实施自动触碰理赔机制。智能合约通过连接航班实时动态消息,建构航班延误自动理赔机制,摒弃传统的索赔过程而直接向投保人付款。

  在政府政务方面,投入智能合约实现电子投票或其他公共服务事业有助于简化政务服务流程,实现便民惠民利民。在文娱推广领域,智能合约助力文学、音乐、影视等作品的传播,英国音乐人伊莫金·希顿设置的智能合约将自己创作的歌曲实现了自动发行和出售。

  (二)智能合约法律主体

  1.智能合约平台提供者

  智能合约平台提供者即区块链平台提供者,区块链基础架构分为数据层、共识层、网络层、激励层、合约层和应用层六层。其中,数据层主要负责数据的存储和传输;网络层保障节点完成信息交互;共识层使得分散的节点达成有效共识;激励层通过奖惩机制控制节点;智能合约分布在合约层中;应用层对应区块链的应用范畴,演绎了区块链1.0时代即可编程货币时代、区块链2.0时代即可编程金融时代、区块链3.0时代即可编程社会时代的变迁。

  2.智能合约使用者

  智能合约使用者为智能合约的交易主体,是智能合约最核心的法律主体。智能合约使用者使用区块链平台完成交易,约定交易标的、价格、交付方式、合同期限等。

  3.智能合约制作者

  智能合约制作者接受智能合约使用者一方或双方的委托将由双方约定的文本语言转换为编程语言,智能合约制作者从事的代码编写工作需着重注意精准理解交易双方的意思、准确将交易双方的意思翻译成代码,并确保代码能够在满足预设条件时自动执行交易。

  4.智能合约验证者

  智能合约验证者是区块链网络中的有效节点,有效节点形成区块记录于区块链中,有效节点拥有者提供交易验证和记账等服务。签名验证是区块链节点最核心的任务,节点验证采用共识机制,可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节点投票,只有通过节点验证的智能合约方能发布。

  (三)智能合约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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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步,智能合约的广播与存储,又称为智能合约的发布。已生成的智能合约代码经过区块链节点验证以后,向全球各节点广播并储存在经广播的每一个节点上。代码经区块链节点验证的步骤称为“挖矿”,挖矿的核心是矿工在各网络节点上进行交易确认和数据打包,节点验证智能合约代码采用多数决原则,即只要多数“矿工”同意该代码通过验证,则该代码通过验证,这与传统合同需要交易双方合意不同。这里的多数决原则指的是超过51%算力则通过验证,即共识机制。智能合约只有通过节点验证方能具备有效性,且通过验证的有效智能合约不可篡改。

  第三步,满足条件自动执行智能合约。在满足智能合约预设的条件时,智能合约执行机制自动触发。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机制需要有价值担保,交易方需提前将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或财产存储在区块链上以供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时进行价值交换。架起智能合约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沟通的桥梁为预言机,预言机通常是由与交易方及智能合约编写者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提供的,并负责判断智能合约是否满足自动执行条件。预言机是可信任的实体,它使用签名连接不确定的外部世界与确定的智能合约,实现二者之间的可信任交互,使得智能合约的事件驱动程序得知已具备自动执行条件。

  

  二、智能合约风险研判

  我国学者主要从三个维度对智能合约风险防治法律规制展开论述。一是以夏庆锋等学者为代表的智能合约事前履行完善说;二是以王延川等学者为代表的智能合约风险防治以代码之治为主、以法律之治为辅说;三是以王潺、杨辉旭等学者为代表的智能合约分领域具体防治说。当前智能合约风险防治主流学说立足于不同维度,为智能合约风险防治体系提供了多重思路,但尚未达成学界共识,缺少智能合约运行过程中纵向风险对比,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区块链与智能合约面临的共同风险,亦缺乏对域外智能合约定义、效力、适用范围等法律经验的细致梳理。剖析智能合约风险,需统摄技术与法律视角,从智能合约生成前、发布中、履行后展开论述。

  (一)智能合约生成前风险

  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智能合约不可避免地面临区块链自身技术风险,这也是智能合约在生成之前的风险,主要包括算法安全隐患、程序代码漏洞、私钥应用风险等。

  1.算法安全隐患

  区块链智能合约算法安全隐患主要来自算力攻击。算力攻击是指只要掌握了全网算力50%以上的算力,就可以支配区块链节点,篡改或者伪造区块链数据,因此算力攻击通常又被称为51%算力攻击。区块链网络POW(Poof of Work)竞争记账采用“少数服从多数”规则,掌握全网50%以上算力的“矿工”拥有最长主链的控制权,消解了区块链系统的去中心化,可能会产生算力攻击。新型量子计算方式也可能造成算力攻击。算力攻击侵蚀了算法的安全性,通过侵犯节点账户的隐私、转移加密货币、盗窃私钥信息等途径破坏智能合约,进而引发市场混乱,威胁金融安全。算法安全问题有赖于算法技术的提升,尤其是量子安全加密和量子互联网技术的提升。

  2.程序代码漏洞

  近年来因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程序代码漏洞导致的智能合约安全事件频发,例如,2016年6月17日,以太坊众筹项目The DAO遭到黑客攻击,黑客成功窃取了价值5 000万美元的以太币;2017—2018年,黑客分别窃取了Parity和Coincheck智能合约平台价值3 000万美元的以太币和价值5.3亿美元的“新经币”;2020年8月28日,Certik安全研究团队发现SushiSwap项目中的智能合约存在多个安全漏洞,黑客可以利用这些漏洞侵入智能合约,转移智能合约账户中的以太币。

  3.私钥应用风险

  私钥使用加密算法解密数据,私钥由用户生成,用户通过掌握私钥从而控制区块链中的资产和数据,私钥是用户开启区块链账户钱包的唯一凭证。区块链不会对私钥进行管理和补发,若用户丢失了私钥,抑或黑客盗窃或破解私钥,用户将无法使用和支配区块链平台的资产。由于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性,追回加密货币的概率很小。官网wps 的下载入口是多少(wps下载电脑版免费版)

  (二)智能合约发布中风险

  研究智能合约发布中风险,并不是仅讨论智能合约发布过程,即验证过程中的风险,而是应囊括智能合约的生成、发布两个运行过程。智能合约发布中风险,应广义地理解为智能合约从开始生成到发布这一阶段的风险。

  1.代码瑕疵

  智能合约代码瑕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代码不准确、代码不完全、代码成本高。其一,代码不准确。自然语言可能存在模糊性,代码相对自然语言而言较少会发生歧义,但代码是否能准确地表达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则存疑。例如,交易双方约定“甲方应尽谨慎的注意义务”,但将“谨慎”转化成代码存在一定的困难。在代码未能准确表达当事人意思时,可以综合考虑一般理性人的理解标准、区块链平台规则、智能合约交易习惯、智能合约交易目的等以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其二,代码不完全。传统合同能够对合同订立、履行、违约等作出详细的规定,而现有智能合约技术有限,尚不能将传统合同所有条款代码化。智能合约文本层可以补充说明代码不具备事项,解释代码运行规则,强调智能合约特别条款,例如免责条款等。其三,代码成本高。复杂的交易规则需要转化更多的代码,这也意味着智能合约制作者工作量加大,智能合约使用者使用成本增高,消耗的虚拟资产增加,此时需衡量传统合同与智能合约的成本,以选择更为适宜的交易方式。

  2.智能合约的僵硬性

  其一,智能合约撤销受到限制。《民法典》第147—151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四种可撤销情形:重大误解、一方或第三人实施欺诈或胁迫以及显失公平。然而,当第三人欺诈订立智能合约时,由于智能合约当事人信息隐匿,无法从相对人的行为目的、认知能力、行为状态等判断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欺诈行为,因此受欺诈方的撤销权通常难以实现。

  其二,智能合约变更受到限制。智能合约主体变更,即智能合约发生债权转让或者债务转移,不得篡改的智能合约使智能合约主体变迁成为不可能,智能合约不会发生债权转让或者债务转移,拟定好的智能合约一经发布在满足条件时会自动瞬间履行,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

  其三,智能合约解除受到限制。智能合约解除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理论上智能合约解除理由有约定解除和因不可抗力导致根本不可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两种,但是因当事人明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等造成根本违约而构成法定解除智能合约条件则被排除,因为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设计使得当事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等成为不可能,智能合约解除现在主要通过强制自毁方式实现。

  (三)智能合约履行后风险

  智能合约自动履行涉及民法、经济法、刑法等部门法的违法风险,可能会产生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正当竞争责任、各类刑法责任等。

  1.智能合约民法风险

  (1)智能合约违约形态。智能合约违约形态可以从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两种违约形态分别予以讨论。一方面,智能合约的自主运行排除了当事人的干预,使得当事人无法做到明示毁约或者默示毁约,因此智能合约不会发生预期违约。另一方面,就智能合约实际违约而言,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瞬间完成履行,当事人不得拒绝履行和延迟履行。但是,智能合约可能会出现部分履行,部分履行是智能合约在满足部分条件后自动执行了部分程序。智能合约也可能会出现不适当履行,也就是说,智能合约履行具有瑕疵,一方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新的智能合约修理、更换、退换标的物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等。

  (2)智能合约侵权内容。《民法典》第111条、第1034—1039条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私法救济基础,弥补了个人信息长期由公法保护的不足,契合了新时代司法需求。匿名化的智能合约通常不会要求自然人实名认证,因此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一般不会泄露。但是,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住址、收货地点、资产等信息可能会因交易内容不得不设置在智能合约之中,由于代码漏洞或黑客入侵等原因可能会造成节点上数据的泄露,从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由此可以看出,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智能合约在其执行过程中可能会侵犯交易者的隐私权。

  2.智能合约经济法风险

  智能合约平台提供者、智能合约设计者等也可能涉及经济法责任。首先,智能合约技术提供者可能形成技术垄断,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其次,智能合约平台、技术提供者可能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流量劫持、强制卸载、恶意兼容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智能合约使用者属于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消费者权益,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此外,智能合约平台提供者、智能合约设计者、智能合约使用者等智能合约相关法律主体与其交易行为同样受到《财税法》的制约,对智能合约相关法律主体进行征税也应严格遵循税法适用原则和规定。

  3.智能合约刑法风险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知我国智能合约相关刑事案件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智能合约为幌子、手段、对象的犯罪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较为常见的以智能合约为犯罪对象的犯罪途径包括非法获取他人私钥、修改区块链智能合约内容等,以上共同构成了智能合约刑事风险。

  三、智能合约法律规则的美国经验借鉴

  美国对智能合约的立法实践走在世界前沿,2017—2022年底,美国已有多州对智能合约立法,如表1所示(表格根据各州法案生效时间进行排序)。

  

  总体而言,美国各州在智能合约立法上存在一些共性,其目的都是将智能合约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一是都认可智能合约具有法律效力,认为通过智能合约方式执行交易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和约束;二是多数将智能合约定义为一种用于数字资产转移或托管的自动交易方式;三是多采用“分布式账本技术”这一更加科学的概念体现智能合约的技术特点;四是普遍认为智能合约在分布式账本上运行,其电子签名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五是通常将智能合约视为人类自然语言转换为电子形式的合同,认为该类合同与纸质合同一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梳理美国各州智能合约立法的异同,有助于从中探索我国智能合约风险防范体系构建的有益立法经验。

  (一)美国各州智能合约立法共同之处

  美国各州对智能合约立法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智能合约定义、效力、适用类型等方面,但在具体规定方面又存在一些细微差别。

  1.认为智能合约是一种程序或者协议

  美国亚利桑那州、田纳西州、阿肯色州三州最早进行智能合约立法实践,三州均肯定智能合约是一种事件驱动程序,并认为智能合约程序运行在分布式账本即区块链上,该账本具有去中心化、共享和可复制等特性。然而,智能合约法案生效日期靠后的伊利诺伊州、肯塔基州、怀俄明州、爱荷华州四州不再认为智能合约仅是一种事件驱动程序,而是从不同角度肯定了智能合约是一种协议,赋予了智能合约合同法律属性,肯定了智能合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新型表现形式。

  2.承认智能合约具有法律效力

  美国亚利桑那州、田纳西州、阿肯色州、北达科他州、伊利诺伊州五州通过立法肯定了智能合约具有法律效力。其一,亚利桑那州、阿肯色州、北达科他州三州均规定“与交易相关的合同不得仅仅因为该合同包含智能合约条款而被拒绝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从而认可了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略有差异的是亚利桑那州和北达科他州,其认为商业中可能存在智能合约,而阿肯色州则将智能合约直接视为商业合约。其二,阿肯色州在承认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上使用了与前述三州不同的法律语言,规定“任何与交易相关的合同都不得仅仅因为该合同是通过智能合同执行而被否定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条款”而后者注重“执行”,从“条款”到“执行”包含了逻辑递进关系。其三,伊利诺伊州将区块链与智能合约挂钩,规定“不得仅因为使用区块链而否认智能合约、记录或签名的法律效力、可执行性和证据可采性”。

  3.认可智能合约可用于交易

  亚利桑那州和爱荷华州规定“智能合约可以托管和指示该账本上的资产转移”。田纳西州扩大了智能合约用于自动交易的类型,罗列为:对该台账上的资产进行托管和指示转移;创建和分发电子资产;同步信息;管理身份和用户对软件应用程序的访问。

  (二)美国各州智能合约立法特色

  1.伊利诺伊州地方政府对智能合约的禁止性规定

  伊利诺伊州汇编法规注释第730/20条规定了对地方政府的限制:“(a)地方政府单位不得:(1)对任何个人或实体使用区块链或智能合约征收任何税费;(2)要求任何个人或实体从当地政府单位获得使用区块链或智能合约的任何证书、执照或许可;或者(3)强加于任何个人或实体使用与区块链或智能合约有关的任何其他要求。(b)本节不禁止地方政府单位以不违反本法规定的方式使用区块链或智能合约履行其权力或职责。”

  2.怀俄明州规定智能合约对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具有重要意义

  怀俄明州法规注释17—31共11项条款涉及智能合约,第17-31-102规定“‘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是指根据本章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该条款还将智能合约定义为一种协议。另外其10项条款内容如下:智能合约可以限制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员的权利与责任;更新、修改、升级智能合约能够影响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立;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组织章程应包括直接用于管理、促进或运营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任何智能合约;智能合约已更新或变更时应修改组织章程;如果组织章程或智能合约没有另外规定,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运营可以通过运营协议进行补充;除非组织章程或运营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管理权归其成员(如果由成员管理)或智能合约(如果通过算法管理);除非组织章程、智能合约或运营协议另有规定,成员权益和表决应遵循法律规定;智能合约可以对会员退会作出例外规定;智能合约能够规定组织解散触发事件;智能合约应优先于组织章程中与智能合约冲突的任何条款。

  (三)美国智能合约法律规制经验的可借鉴性分析

  整体而言,美国各州关于智能合约的立法是较为成熟的,特别是美国各州立法在智能合约的定义、效力、适用类型等方面已有一定的共识,而伊利诺伊州地方政府对智能合约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怀俄明州对智能合约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规定,在立法实践上是新颖的。并且,美国也有涉及智能合约效力的判决。例如,在2018年6月14日美国佛罗里达州Rensel诉Cen-traTech.Inc.案中,法院认可当事人可以通过智能合约进行交易。而在我国的判决中,还没有关于认可智能合约法律效力的判决,与智能合约相关的判决多涉及刑事案件。

  探讨美国智能合约法律规制的经验,也需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可借鉴的立法实践经验。英国的法律科技交付工作组于2019年11月发布了关于智能合约的法律声明,该声明强调了智能合约具有可以自动执行的智能化属性,同时认可智能合约被视为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同时该声明也指出智能合约的推广使用存在一定困难。在2017年12月白俄罗斯总统颁布的《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法令》中,明确规定智能合约是一种可以自动执行交易的程序。但是,这份法令设置了智能合约的诸多限制条件,例如,在智能合约的使用主体上,仅允许高科技园区的居民可以使用智能合约进行交易;在智能合约的匿名性上,要求必须披露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可见,白俄罗斯在包容、鼓励智能合约发展的同时,也在试点化、谨慎化地探索这一新兴技术。

  我国对于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的研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关风险防范制度的建立,事后救济路径的完善等方面都还处于初始阶段,因此上述有益的国际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四、智能合约风险防治的法律规制体系构建

  智能合约面临着技术与法律双重风险,在技术上存在代码瑕疵、代码漏洞等隐患,在法律上存在智能合约的合同法解释与违约救济适用等问题。智能合约不应该游离于法律之外,实现智能合约的代码之治与法律之治携手并行,是建构智能合约风险防范体系的良策。智能合约风险防范应聚焦代码救济软法,淡化法律救济硬法,追求科学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融合,实现代码之治与法律之治的共存共荣。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最显著的变革就是从注重事后救济到强化事前预防。建构智能合约事前预防机制、事中监管机制、事后救济机制重视程度依次递减的倒三角形智能合约风险防范体系,使得代码与法律共同成为匡扶正义之剑,是区块链2.0时代即智能合约时代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智能合约事前预防机制

  1.完善智能合约前瞻性立法

  在立法形式上,美国智能合约立法多采用对原有州法律注释的方式。智能合约可以纳入《民法典》合同编中进行调整,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是较为可行的策略。在具体内容上,可以规定智能合约的定义、效力、交易范围等,在定义上可以承认智能合约是计算机化交易协议;在效力上可以参考美国“不得仅仅……就否认……”的表述,从反面肯定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为将智能合约置于合同编法律框架下考量留下一定评价空间;可以具体列明智能合约的交易范围,例如“托管和指示转移台账资产、创建和分发电子资产、同步信息、管理身份和用户对软件应用程序的访问等”。

  关于智能合约税费、行政许可、营业执照等,可以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明确政府不得对智能合约使用者征收相关税费,明确禁止使用智能合约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等,以减轻智能合约使用者纳税负担,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公司法上是否承认去中心化组织的法人地位仍有待深入论证,随着理论研究的丰富,智能合约对去中心化组织的影响应由公司法司法解释进行规范。怀俄明州将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归入有限责任公司可资借鉴。怀俄明州规定智能合约在决定公司诸多重大事项上具有补充公司组织章程的作用,而运营协议的规范作用仅在组织章程和智能合约之后。怀俄明州的智能合约规定对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成员权利与责任、组织成立与解散、组织章程等均具有较大影响,特别是赋予智能合约条款特别优先地位,即规定智能合约应优先于组织章程中的与智能合约冲突的任何条款。

  智能合约的法律解释应与我国《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协调适用。美国《全球暨全美商业电子签名法》认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美国多州法案陆续承认了区块链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所以,应对《电子商务法》第48条和第49条做扩大解释,认可智能合约是电子合同的升级版,点击智能合约同意按钮也应被视为与智能合约提供者达成合意。智能合约签名可视为《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2.引入监管沙盒制度

  英国在全球范围内率先使用监管沙盒监管区块链,允许区块链创新产品在监管沙盒内不受监管规则的约束。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对区块链规制的侧重点不同,英国强调技术与法律结合规制区块链,使用监管沙盒监管区块链;美国重在对区块链及时进行严格准入和审查,澳大利亚侧重审慎监管机构和行为监管机构“双峰”监管。2020年以来,中国版监管沙盒已从概念走向了落地,鉴于智能合约监管沙盒重在对智能合约平台即区块链进行监管,智能合约监管沙盒可以采取分批次、分领域、分地点初步探索到逐步展开、广泛实施的策略,首先在银行结算、股权众筹、智能投顾等智能合约应用较为成熟的金融领域进行测试。

  3.建立健全私钥保护法律制度

  私钥泄露会产生智能合约个人信息丢失与传播、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被盗取等风险,建立健全私钥法律制度是保障智能合约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私钥保护法律制度应从私钥存储、私钥效力、私钥技术知识产权等方面加以规范,保证私钥存储的专业性与安全性,建立私钥效力容错纠错机制,加强私钥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保障智能合约使用者个人信息和数字资产安全。

  4.置入智能合约行政前置审查程序

  在智能合约订立过程中加入行政前置审查程序,可以有效预防利用智能合约进行欺诈或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智能合约在发布前,经过行政机构的审查,可降低智能合约代码漏洞、瑕疵或违规的可能性。例如,美国温德姆酒店使用订房智能合约,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审查到这一订房智能合约可能存在泄漏客户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的风险,因此要求温德姆酒店对订房智能合约进行修改,以保护客户的个人数据和隐私数据。wps office的免费版的下载网址怎么找

  5.设置混合协议

  混合协议要求智能合约由法律语言与代码语言共同组成,混合协议具备区块链与法院双系统执行功能。例如,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智能合约,智能合约系统在一个租期内向承租人自动发送一次房屋开锁密码,并自动划拨承租人账户内的加密货币至出租人账户。在承租人账户内的加密货币不足以承担租金时,智能合约将取消原有房屋开锁密码的有效性并停止向承租人发送新的房屋开锁密码,直到承租人在自己的智能合约账户内充值足够的加密货币,智能合约将自动会相当于租金的加密货币转入出租人账户并向承租人发送新的房屋开锁密码。智能合约还可以同时锁定出租房内的智能家电、水电等系统,以真正达成促进承租人及时缴纳租金的目的。然而,如果当事人约定由承租人维修租赁物,约定依照一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约定返还租赁物时租赁物应满足一定的要求,这些约定难以用代码表达,当事人可以设置智能合约混合协议,用传统法律语言书写以上特别约定。

  6.引入智能合约2/3多重签名技术

  智能合约多重签名机制主体包括交易双方与第三方,各方当事人使用密钥签名,代码验证至少需要由2/3主体确认。多重签名简单的表现形式为文件的联合签名和认证,例如一份文件需要经过财务部、税务部和销售部等多个部门的共同签名。区块链多重签名技术就是多个账户同时对一个数字资产进行签名,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财产分割、资金监管等多种领域,主要用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传统电商行业使用支付宝、PayPal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利用第三方中介机构实现对买方的暂时托管,第三方中介机构在核实交易并确认产品不存在质量瑕疵后才将买方资金转移到卖方账户。第三方中介机构虽然起到了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交易公平的作用,但是冗长的处理流程也降低了交易效率,提高了交易成本。

  智能合约2/3多重签名技术以第三方为仲裁中心,如果交易双方均已签名,则第三方不需要签名;如果交易双方中的一方拒绝签名,则只要第三方经过自己的合理判断完成签名,智能合约依然会完成交易。智能合约2/3多重签名技术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区别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可信赖第三方,有利于避免交易双方陷入交易僵局,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不过,智能合约2/3多重签名技术中的第三方削弱了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特性,因此只有在涉及重大交易时,方能使用智能合约2/3多重签名技术。

  (二)智能合约事中监管机制

  1.增加应用程序接口

  智能合约可能由于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而发生事中变更,例如法定利率、税收政策等发生改变。智能合约事中监管机制可以解决由于外部环境导致智能合约事中变更面临的技术难题,主要途径为增加应用程序接口。应用程序接口,简称API(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就是软件系统不同组成部分衔接的约定。应用程序接口将软件系统划分的各个组成部分相衔接,完成网络各层功能的集合,有利于提高各个组成部分的内聚性,降低各个组成部分的耦合性。将智能合约应用程序接口链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实时经济数据,在所链接的数据发生变化时,智能合约可自动检索并更改相关条款,例如法定利率调整时智能合约会自动调整合约支付金额。

  2.增加政府监管接口

  增加政府监管接口分为增加超级用户与启用离线模式两种办法。增加超级用户为引入政府或其他第三方监督机构作为管理者,管理者可以在智能合约不符合当事人约定、违背法律、存有代码瑕疵或漏洞等特别情形时修改智能合约。启用离线模式政府依然是管理者,但是并不直接参与修改智能合约,而是通过追踪硬件开发商、软件开发商、网络服务提供商、搜索引擎等,在发现代码瑕疵、代码漏洞或其他智能合约风险后责令这些特定用户修改智能合约程序。

  3.采取“矿工”多数决投票机制

  在区块链1.0时代,“矿”是指比特币等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挖矿”是指找寻比特币等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矿工”是指在矿场或其他场所利用矿机找寻比特币等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的人。在区块链2.0时代,已生成的智能合约代码经过区块链节点验证以后,向全球各节点广播并储存在经广播的每一个节点上。代码经区块链节点验证的步骤称为挖矿,挖矿的核心是矿工在各网络节点上进行交易确认和数据打包,节点验证代码采用多数决原则,即只要多数矿工同意该代码通过验证,则该代码通过验证。智能合约成为有效合约后,矿工依然会对智能合约进行检查维护。一旦矿工发现代码存有重大瑕疵或者漏洞,可以采用多数决原则进行矿工民主投票,以及时修改智能合约。

  (三)智能合约事后救济机制

  1.试行硬分叉操作或称软件更新

  2.扩大预言机的适用范围

  3.设立智能合约违约金或定金自动划拨机制

  其一,智能合约当事人可以设置违约金自动划拨机制,约定在一方违约时,智能合约自动划拨存储在区块链平台账户的部分加密货币至另一方账户。其二,智能合约当事人可以设置定金自动划拨机制,约定在给付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时,智能合约禁止相当于定金的部分加密货币在当事人账户之间转移;在收受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时,智能合约自动划拨相当于定金两倍的部分加密货币至另一方账户。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和《民法典》的规定,智能合约违约金和定金金额应分别不超过损失的30%和不超过标的额的20%。违约金与定金都是担保合同履行的手段,都具有补偿功能,因此根据《民法典》第588条第1款的规定,智能合约当事人仅能设置违约金自动划拨机制或者定金自动划拨机制,二者择一使用,但不能并用。

  4.强化智能合约公力救济

  将智能合约纳入合同法理论加以分析已成为学界共识,智能合约部分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第三人编码错误或外部攻击造成智能合约违约,违约方均需遵守合同责任相对性规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存在智能合约约定免责事由时,智能合约制作者不仅应将免责条款编写成代码,而且应将免责条款书写成自然语言在文本层中强调说明。当事人先签订纸质合同、电子合同,后将其转换为智能合约时,提出免责条款的当事人首先应当在纸质合同与电子合同中说明免责条款并提醒对方注意。预防侵犯智能合约使用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则需从加强智能合约平台、智能合约制作者监管入手。智能合约平台提供者、制作者需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法律法规。应对智能合约刑法风险,需坚守刑法谦抑品格,把握智能合约犯罪本质,明确代码不是法律,将智能合约的发展纳入刑法规制之下。鉴于当前有关智能合约犯罪数量较少,尚无必要在《刑法》中设立专项罪名,而应借助刑法解释对智能合约相关犯罪加以规制。例如,认定非法获取私钥行为应根据行为人转移他人虚拟财产、毁坏私钥、仅持有私钥分别认定盗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刑法教义学为基础,化解智能合约刑法风险需坚持科学的刑事政策,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打造智能合约国际协同共治格局。

  结语

  智能合约带来的风险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应将智能合约纳入法律视野进行考量。当前阶段应借助于对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刑法等法律解释对智能合约风险开展规制。随着智能合约技术和应用的发展,可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制度,从跨学科的角度应对技术革新带来的挑战与冲击。智能合约的风险贯穿于智能合约生成前、发布中与履行后,辨明智能合约在不同运行阶段存在的风险,方能建立智能合约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的有效风险防范机制。

  本文的主要贡献与创新之处在于在既有文献研究的基础上,以智能合约运行机制为基础,系统梳理了智能合约在生成前、发布中和履行后的风险,较为详细地阐述了美国多州智能合约的立法经验,并提出了以代码之治为主、以法律之治为辅,以事前防御和事中监管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智能合约风险防治之策。

  本研究的局限性与不足在于未能详细分析不同部门法对智能合约的学理和法律解释,例如,在民法典视域下智能合约意思表示、成立、效力、履行、变更等仍有诸多可解释的空间,刑法视域下智能合约的犯罪样态、刑事政策、价值规范等仍待详尽探索。智能合约技术的不断迭代升级使得智能合约风险治理路径始终保持开放姿态,以接纳包容更多的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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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曲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