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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4日,上海二中院联合辖区9家基层法院召开“治罪治理并重”刑事审判白皮书发布会(点击查看)。今起,上海二中院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送白皮书内容。

      上海是电子商务的创新之城、发展热土,集聚了一大批具有代表性的电商企业,具有丰富的互联网经济发展样态。近年来,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的市场规模增长迅速,已然成为推动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上海全力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关键一环,但同时面临着日益突出的社会治理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本白皮书以2021年至2024年6月上海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结的涉电商企业网络犯罪案件为样本,通过梳理案件反映的新情况、新特征,剖析问题成因,提出进一步推进网络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意见建议,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维护电商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案件情况

      (一)基本情况

      涉电商企业犯罪网络案件,是指涉及公司、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利用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隐患或监管漏洞,实施妨碍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有序开展的犯罪案件。2021年至2024年6月,上海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涉电商企业网络犯罪案件27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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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案件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类型化趋势,一部分系以借助技术手段虚构新用户身份骗取电商企业“首单优惠”为代表的直接侵害电商企业权益的犯罪案件;另一部分系以电商企业为作案媒介,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其中,直接侵害电商企业权益的犯罪案件170余件,占比约65%;以电商平台为作案媒介的犯罪案件90余件,占比约35%。

      1.直接侵害电商企业权益的案件情况

      此类案件170余件,涉及众多罪名。其中,诈骗案件占比约50%;其他如职务侵占、盗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侵犯著作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别占比6%-12%不等。

      从涉及平台类型看,涉及网络购物、外卖、客运等多种平台。其中,涉及网络购物平台的110余件,占比约67%;涉及外卖平台的17件,占比约10%;涉及客运平台的13件,占比约8%;其他20余件,占比约15%。

      2.以电商平台为作案媒介的案件情况

      此类案件共90余件,以直播平台为媒介进行犯罪的情况较为突出。其中,诈骗案件占比约30%;其他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开设赌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类犯罪,分别占比6%-19%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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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犯罪手段看,此类犯罪对技术的依赖性高。有40余件系被告人利用“爬虫”“撞库”等技术,窃取平台数据资源和用户个人信息,为下游犯罪快速供应作案物料;有30余件系被告人使用“刷单”软件,人为影响卖家的销售量和信誉度;有20余件系建立专门的网上购物商城等,假借合法平台宣传名目,实际上隐秘实施赌博、传销、非吸等违法犯罪行为,归集发展成一个个网络“黑灰”产业。

      (二)主要特征

      1.犯罪场域多元化,瞄准下沉市场的平台类型丰富

      在国民消费转型和县域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电商企业纷纷通过研发社区团购、拼团购等新颖模式,以生鲜、社交等为切口进入下沉市场跑马圈地。涉及的平台有拼多多、淘宝、京东、抖音、美团等,涵盖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下沉市场的高频应用场景增多,犯罪分子也瞄准了这一领域官网wps 的下载的地址在哪里。直接侵害电商企业权益的网络犯罪案件中,涉及网络购物、外卖、网约车等日常生活场景的达到100余件,占比约60%。犯罪分子在这一市场充分竞争的窗口期,利用下沉市场的消费者更易受到网络虚假宣传和诈骗侵害的特点,在群众日常生活高频使用的电商平台上,借助优惠政策、社交推广的东风,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触碰犯罪红线,牟取非法利益。

      2.犯罪手段多样化,借助新型技术犯罪隐蔽性增强

      犯罪分子不断翻新作案手段,开发、运行专门的爬虫软件、后台篡改程序、自动交易刷单软件,还借助AI变脸、变声、改wps 的官网的下载的地方号等技术进行反侦查,规避平台自我检测系统和公安侦查预警系统的防控打击,降低平台对于可疑的诈骗网站、广告植入、违法链接的识别准确率。犯罪分子借助钓鱼攻击等技术,非法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购物记录、支付信息等敏感数据,并在黑市上进行交易,不断扩大网络犯罪的规模,涉案受害者往往遍布全国各省市。犯罪分子还使用隐蔽性更强的境外即时通讯工具等,实现信息交换,通过数据加密、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交易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事实,增加了证据采集、固定、认定难度。

      3.犯罪行为共犯化,形成组织结构相对松散的产业链

      以电商平台为作案媒介的案件多以团伙作案的形式呈现,上下游之间存在关联性,形成以网络平台为基础、上中下游交织互联的犯罪体系。成员流动较为频繁,呈现出跨地域分布的特点,犯罪链条也呈碎片化分散于各地。如一起诈骗案中,犯罪团伙头目组织领导、统筹分工,技术人员编写具备截获信息功能的非法程序;中间层级人员通过生产端将非法程序批量植入手机终端,用户使用该号码提交相关注册申请后,含有验证码的短信将被同步至“养号”平台;下游犯罪分子再从“养号”平台购置虚拟手机号码和支付账号,冒充新用户在其他平台注册骗取“首单优惠”电脑版WPS office下载地址是什么。

      二、成因分析

      (一)技术获取渠道便捷,低成本非接触实施犯罪

      随着网络数据加密和反追踪技术的更新迭代,木马病毒、黑客攻击等手段也在不断变化,并被广泛运用于涉电商企业网络犯罪中。此类犯罪虽然对终端工具、网络工具的依赖性高,但技术获取的渠道便捷,行为人即使不掌握信息技术,也可以通过低成本购买数据或技术服务,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非接触式犯罪成为主流犯罪形态,犯罪主体呈现出由专业技术人员向普通大众转变的趋势。

      (二)平台监管手段单一,难以及时有效防阻犯罪

      虽然电商企业在店铺屏蔽、搜索降权、流量限制等方面已有较完整的管理规则,但仍然存在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用户隐私信息泄露、成为犯罪行为引流工具等问题。电商企业自我监管的能力良莠不齐,对于信息内容合法性审查判断的标准不一、应对不足,缺乏较强的针对性控制手段,难以及时防范相关网络犯罪行为。平台筛查、内容审核、信息阻断等技术或管理上的疏漏,也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三)数据安全保护不力,犯罪治理成效不够明显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涉及大量个人和财务数据的传输处理,随之而来的数据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网络犯罪非接触式的犯罪手段给监管部门调查取证、违法犯罪溯源设置更大障碍。犯罪分子为逃避监管,不断更新网络数据加密、反追踪等技术,通过掌握的网络技术、电商企业漏洞,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监管相对滞后于网络发展,目前尚未形成与犯罪样态相适应的综合治理体系,难以及时检测、应对数据攻击行为。

      三、治理对策

      (一)切实提升电商企业监管能力与水平

      1.发展与治理并重,打造可持续发展生态

      电商企业不仅要关注短期利益,更要注重长远发展和行业生态的平衡,致力于打造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电商环境。一方面,服从和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大局,通过优化用户体验和推动技术创新等措施,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为消费者和整个行业带来更多的价值。另一方面,加强平台监管,创造公平、便捷、安全的交易环境,通过升级数字技术、优化平台规则等方式不断提升自治能力,为交易各方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持续优化电子商务网络市场营商环境。

      2.数字技术运用,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不断创新升级监管手段,增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支撑,应用语义分析技术、图像识别技术和语音识别技术等技术,丰富高危账号与店铺的样本数据库,提高电商企业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大投资力度,探索构建动态治理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整合功能,健全全程监测、动态感知、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实现对犯罪行为的主动监测,确保平台交易安全。

      3.政企协作共治,合力净化网络交易环境

      强化电商企业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惩治平台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落实摸排、研判、移送等全流程闭环,按照危害程度进行分级标注和处置,实行动态更新和日常监测。对于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的,加强后续跟踪、回访、监测,确保整改措施得到落实,防止问题反弹。搭建公共信息平台,进行数据采集、交换对比,定期总结分析规律和趋势,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和手段。

      (二)持续加强行业协会规范引导效率与效果

      1.加强行业管理,健全监管内审机制

      帮助电商企业规范商家的准入审查和日常监管,落实实名登记、内容管理等监管措施,强化个人信息、交易信息等重要数据的保管。监督电商企业完善会计审计、内部控制、资金监管等制度,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和权限,对电商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评估,确保其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健全行业信用机制,根据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手段,联合设立“黑名单”制度并动态更新,规范商家信息披露义务,督促经营主体加强自我管理、监督。

      2.加强行业指导,促进企业规范经营

      协会采取定期举办座谈会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帮助电商企业识别普遍性问题、弥补管理上的不足,从而降低运营风险。指导平台建立违法行为分类处置机制,针对直接侵害电商平台权益的行为,加强用户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研判、移送司法机关等流程;针对以电商平台为作案媒介的案件,发现违法违规的电商平台,及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针对利用电商平台本身漏洞的案件,帮助升级智能审核系统,加大二次审核的人力投入,填补网络安全等技术缺陷。

      3.加强宣传引导,建立立体宣传矩阵

      电子商务网络犯罪涉及多元主体,需要建立覆盖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平台——技术服务主体——购买服务者的立体普法矩阵。协会定期组织电商从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的专业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和识别潜在威胁的能力,提高电商企业知法、守法意识,引导头部企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电商行业健康发展。加强与网络安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更新、共享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最新动态,共同应对平台网络安全挑战。

      (三)加快构建全方位涉电商企业综合治理体系

      1.跨部门合作,优化联合执法治理模式

      全面推动构建政府管理、企业履责、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方参与的网络治理体系,并融合经济、法律、技术等多元化手段,形成综合性的涉电商企业网络治理格局。进一步完善网络社会治理的制度框架,明确网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以及电商行业协会的自治管理职责。网信部门应发挥关键的牵头和协调作用,建立常态化的涉网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推动网络综合执法的常态化,以提升应对复杂网络社会问题的能力。特别是针对网络内容的监管,需加大对各类电商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网络内容监管的要求和标准落实到电商企业、商家和消费者等具体行动主体上。

      2.跨区域执法,建立数据取证协作机制

      基于当前长三角区域合作协议的框架,依托数字法院建设的显著成效,深化打击跨域电子商务网络犯罪的协作机制。在调查取证环节,积极运用视频在线等现代技术手段,实现跨区域联合执法,确保证据收集固定的时效性。针对案件协查、情况调取等需求,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实时高效的数据获取与共享。着手建立电子证据的审查运用规范,明确电子证据生成、留存及提取的逻辑链条,统一电子证据的取证标准与操作流程,以界定网络空间取证的合理边界,确立侦查取证过程中对电商企业及用户隐私保护的具体规则,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高效。

      3.树立新理念,坚持治wps官网下载地址在哪里(wps office下载永久免费版激活)罪与治理并重

      人民法院在依法惩处涉电商企业网络犯罪案件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做好刑事审判的“后半篇文章”。一方面,抓末端、治已病,发挥典型案例引领作用。通过发布涉电商企业犯罪典型案例、普法视频、微电影等融媒体方式,引导社会公众自觉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另一方面,抓前端、治未病,锚定司法建议预警功能。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发掘潜在的犯罪因素,针对类型化、典型性问题,及时制发司法建议,并跟踪落实情况和建议效果,从源头上清除滋生网络犯罪的土壤和条件。

      四、典型案例

      / 案例1 /

      李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利用“爬虫”软件窃取客户快递数据触犯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李某利用爬虫软件,通过非法手段,从某速递公司网点管家客户端及网站上窃取公司客户快递丢失件和催收件等问题件信息,再卖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治罪意义·

      快递件信息包含了客户的姓名、电话、地址等信息,能够精准识别特定自然人,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通过“爬虫”软件侵入快递公司网站,窃取快递件信息,该信息与财产安全直接相关,属于相关解释规定的“交易信息”。对被告人依法惩处,体现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治理建议·

      当前,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见不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其衍生诈骗案件高发,有必要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防范体 系。首先,消费者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平台购物、寄递包裹时注意选择个人信息加密;定期更新密码,避免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以增强账户的安全性。其次,电商企业要加强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完善内部管理和操作规程,确保员工在处理个人信息时严格遵循规定;对重要信息采取防火墙、加密技术等安全防护措施,推动二维码代替收件人姓名等应用隐私面单的使用。最后,快递公司和网点应通过“制 度+技术”手段,优化信息安全风控系统,防止信息泄露和木马攻击,对内部账号进行实时监控,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加盟网点依法经营意识和信息安全意识,共同筑牢公民个人信息的“防火墙”。

      / 案例2 /

      应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依法惩处利用平台贩卖国家管制麻精药品行为

      ·基本案情·

      应某为牟利,在明知莫达非尼系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通过寄递方式多次从印度走私入境阿莫达 非尼、莫达非尼片剂,储存于其在某市的店铺内,并通过境内外微信、支付宝、WhatsApp等网络社交平台及支付平台,使用平台账号招揽买家,将上述走私入境的片剂出售给陈某等人,陈某再溢价出售给吴某等人,并从印度或由应某从某市,将上述片剂通过寄递方式交付给买家。此外,应某利用其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及其中国银行账户,收取毒资并转账至境外。至案发,应某等人走私、贩卖含有莫达非尼成分的片剂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某伙同他人,多次走私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含有莫达非尼成分的片剂,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根据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治罪意义·

      本案系一起利用“电商平台+线上支付+物流寄递”模式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出于非医疗目的,使用平台账号招揽买家,走私并向不特定人员兜售受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莫达非尼,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依法惩处,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的鲜明立场。

      ·治理建议·

      近年来,非接触式贩毒现象日益突出,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覆盖面广、便于隐匿真实身份等特点,借助电商平台进行麻精药品隐秘交易,给毒品犯罪治理带来极大挑战。对此类案件提出以下治理建议:一是加大源头监管,相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把控麻精药品的进货渠道、储存、日常管理、处方签字、实名购买登记等,严防麻精药品等成瘾癖性物质被滥用、流入非法渠道。二是电商企业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需继续提升识别能力和监管效能,持续更新迭代涉毒信息识别技术,丰富毒品网络暗语数据库,定期发布管控通知、违规公示,对违规信息进行拦截发布、下架、删除等多元方式阻断。三是加强对寄递行业从业人员的禁毒教育和规范意识培训,建立禁寄、限寄物品线索台账,严格执行实名寄递、开箱验视等制度,防止麻精药品进入物流运输领域。

      近年来,杨浦区陆续引进了7000余家平台企业,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便利群众日常生活的同时,也滋生了种类多样的涉平台违法犯罪活动,成为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本白皮书以2019年至2024年6月杨浦法院审结的涉平台“薅羊毛”犯罪案件为基础,通过总结案件情况,分析犯罪原因,提出治理对策,以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案件情况

      涉平台“薅羊毛”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平台推出的营销优惠活动及退换货、索赔等机制,违反平台企业交易规则或利用平台技术、规则漏洞,多次、反复牟取非法利益的相关犯罪。

      (一)案发情况

      2019年至2024年6月,杨浦法院共审结涉平台“薅羊毛”犯罪案件90余件。

      (二)案件类型

      从罪名看,涉平台“薅羊毛”犯罪案件绝大部分集中在诈骗罪,占比约93%。其他的为盗窃、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案件。

      (三)犯罪主体

      从罪犯年龄及学历看,涉平台“薅羊毛”犯罪主体总体呈现年轻化,学历层次总体高于传统经济犯罪。

      从罪犯职业领域看,多为平台企业及关联领域从业人员,包括平台企业内部人员、快递配送员、骑手等,占比约71%。

      (四)犯罪领域及对象

      从犯罪所涉领域看,共涉及11个平台,涵盖日常购物、食品零售、网约车经营等衣食住行各个方面,也延伸到了网络游戏等娱乐领域。

      从犯罪对象来看,涉平台“薅羊毛”犯罪多以头部电商平台为主要犯罪对象。

      二、主要特征

      (一)以个体犯罪为主,多依赖网络“黑灰”产业链

      从犯罪结构看,涉平台“薅羊毛”犯罪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个体犯罪特征,但多依赖于接码软件、刷机软件等网络“黑灰”产业链。具体而言:一是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比例低。二是涉网络“黑灰”产业占比高。1件涉及网络“黑灰”产业的开发运营,呈现出链条化、专业化特征,70余起案件系依赖网络“黑灰”产业实施犯罪,通过接码软件、刷机软件等购买批量虚拟手机号码、注册虚假商铺、用户等,获取平台优惠补贴款。

      (二)犯罪类型相对集中,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

      从犯罪手段类型看,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利用平台优惠活动。虚构主体,如利用虚假新用户身份骗取平台推出新人优惠、推广奖励金、免费停车时间等;虚构订单,如利用平台业务系统漏洞,虚构订单骗取平台支付的配送费用、车费、补贴款等。二是利用平台退换货机制,买真退假、虚假退单、索赔骗取平台退款或理赔款,如在购买正品后利用一定期限内无理由退货规则,将假冒产品退回骗取平台退款。三是利用平台系统漏洞,如利用网络延迟重复领取平台发放的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奖励,窃取平台资金;购买手机号码代叫车后逃单,骗取打车服务费。

      (三)犯罪损害结果隐蔽化、多元化,不限于财产损失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电子移动支付方式的迅猛发展,“薅羊毛”犯罪手段也不断更新升级,呈现虚拟性与现实性交织、隐蔽性和伪装性逐渐加强等特征。由于“薅羊毛”犯罪多发生于现实与虚拟空间交叉场域,造成的损害结果往往可量化部分与难以估量部分同时存在,这给犯罪行为的侦查与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被害单位在遭受现实经济损失之外,还面临营销目的无法实现、平台运营成本、商品滞销增加等隐性、间接损失。

      三、成因分析

      (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规模庞大的商业群体和消费者群体开始在网络中聚集,电商平台成为“薅羊毛”犯罪滋生的温床。一方面,各大电商平台为抢占市场、吸引流量,推出了类型多样的“满减”“买赠”等促销活动,各类优惠聚合平台、返利神器APP应运而生,为“薅羊毛”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生存土壤;另一方面,电商平台自身存在的技术漏洞、信息泄露等安全问题,也为“薅羊毛”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网络“黑灰”产业滋生发展为犯罪提供了便利

      接码软件、刷机软件等网络“黑灰”产业的开发,使得犯罪分子只需花费极低价格即可购买虚拟手机号码突破平台身份验证、绕过平台防御机制,再使用一部手机或者一台电脑即可实现远程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犯罪成本大幅降低;另一方面,数据爬虫、解析、转码、智能图像识别等专业技术被广泛应用,使得犯罪分子能更方便地搜集优惠促销信息,并实现精细化管理,诱发并满足其批量“薅羊毛”需求。

      (三)监管体系有待完善,易为不法分子利用

      平台经济涉及多重监管主体,如市场监管、金融、商务、经信、公安等职能部门,但平台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现有的监管体系难以适应现实需求,面临着监管界限不明、衔接机制不畅等问题。从“薅羊毛”犯罪的案发看,多为平台企业发现后自行报案。同时,平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更注重用户流量的增长和经营模式的创新,而忽视防范应对和过程监管。

      (四)平台识别追踪不及时,回溯取证难

      “薅羊毛”犯罪作案手法具有欺骗性和伪装性,源头也更趋隐蔽,而多数平台企业尚未针对非法“薅羊毛”建立足够安全、严密的风险防范体系,导致难以及时甄别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也存在订单核对、货物盘点不及时等管理漏洞,导致“薅羊毛”行为往往持续较长时间才被发现。此外,“薅羊毛”犯罪分子为牟取更大利益,往往不会固守某一特定电商平台,其临时性、随机性、流动性强,且真实身份往往隐藏在网络昵称、绰号之后,具有一定的匿名性、隐蔽性。

      (五)行为人贪图小利,缺乏法治意识

      涉平台“薅羊毛”犯罪的行为人绝大部分有正当职业,无前科劣迹,一开始往往并无犯罪意图,在日常生活、工作期间接触到平台活动后,受他人引诱、介绍参与“薅羊毛”,利用电商平台的规则、技术漏洞套取小额利益,在“屡试不爽”之后,因贪利心理的驱使和法治意识的缺乏,持续地反复、多次实施非法“薅羊毛”行为,直至触犯刑法。

      四、治理对策

      (一)合力惩治“薅羊毛”犯罪

      1.提高履职能力

      结合涉平台“薅羊毛”案件司法实践,充分利用辖区平台企业资源,开展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让办案人员熟练掌握此类案件事实认定、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要点。加强与外部专业力量协作,探索建立“薅羊毛”案件专家咨询、专家辅助人参与办案制度,助推案件办理、问题解决和纠纷化解。

      2.全链条惩治、系统施治

      一是全要素、全链条惩治涉平台“薅羊毛”及其关联犯罪。依法打击上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爬取平台优惠信息、开发或者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中游连接整合上下游资源、批量恶意注册、利用接码平台等黑客软件规避安全验证、恶意养号,下游批量“薅”取优惠、套现资金等全链条犯罪活动。二是坚持惩治与防范协同推进。涉平台“薅羊毛”犯罪一般由“人员链”“信息链”“技术链”“资金链”等多个环节组成并形成利益链条,坚持惩防并举,进一步强化平台、商户等各方责任,加强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防范预警。三是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向主管部门、涉案平台制发司法建议、提示函,推动加大对网络交易的监管力度。聚焦平台企业急难愁盼问题,通过座谈、调研等形式深入了解平台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疑难问题,全面收集司法需求,及时总结办案经验,主动调整司法对策。

      3.加强法治宣传

      一是创新宣传渠道和形式。立足多样化普法阵地,以沉浸式、定制式普法,将普法宣传延伸至基层末梢。二是构建多层次宣传路径。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网络治理、平台管理等问题,通过编发典型案例方式,提示社会公众、平台企业注意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违法之间的界限。三是不断创新“互联网+普法”模式,促进普法工作融入群众日常生活,增强对“薅羊毛”犯罪的辨别能力和风险意识。

      (二)平台企业加强技术建设,构筑风险防范机制

      平台企业应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健全网络交易机制,强化技术应对手段,为电商交易活动构筑规范与技术的双重安全屏障,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共建安全、稳定、规范的电子商务交易秩序官网wps 的下载入口是多少(wps下载电脑版免费版)。

      一是提高风险意识,健全网络交易机制。平台企业在开展优惠活动、制定退货规则时,要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加强网络交易的数据监控,堵住交易机制漏洞。二是强化技术应对手段,堵塞疏漏风险点。设置有效的识别流程和检测机制,并进行反欺诈规则检查,增加风险识别点。要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有效识别潜在的“薅羊毛”用户,提高系统的风险防控能力。三是加强相关人员管理,构建内部惩戒机制。要加强对内部重点岗位、外卖骑手、入驻商户、合作企业等相关重点人员的管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法治宣讲和职业培训。

      (三)职能部门创新管理模式,完善监管机制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发展之基、活力之源。职能部门要聚焦平台企业反映集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在依法保护和鼓励市场创新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管理模式,完善监管机制,升级服务举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强化数字赋能,织密监管网络。职能部门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能动构建平台经济大数据应用和监管的场景模型,着力形成“数据分析、预警提醒、研判分流、分类干预、联动处置”的全链条、多层次风险防控机制,助力提升平台经济治理现代化水平。二是加强政企对话,激发平台活力。继续支持和鼓励企业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构建个性化数据管理体系,提高平台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和能力,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环境安全稳定。三是构建协作机制,形成防治合力。推行政府、司法、企业、社会等多方协同合作的监管模式,将行业协会监管、企业自律、司法监督等纳入治理体系中,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平台经济发展生态。

      五、典型案例

      / 案例 /

      史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依法惩处为“薅羊毛”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行为

      ·基本案情·

      史某通过其开发运营的接码软件平台为用户提供虚拟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服务,并在明知用户通过该平台获取虚拟手机号码、验证码批量注册网络APP账号,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在该平台充值付费的用户提供虚拟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服务,从中获利。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治罪意义·

      本案是对软件开发运营者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件,对行为实施者的主观明知、帮助行为的性质及被帮助对象的认定均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治理建议·

      对此类案件提出以下治理建议:一是软件开发者在技术创新的同时要谨守法律底线,切莫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身试法,沦为犯罪的帮凶。二是普通公众应合理合法获取商家的优惠福利,切莫贪图小利,购买、使用非法接码软件实施“薅羊毛”违法犯罪活动,触碰法律的红线。三是电商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改进技术、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和安全防范意识,对用户注册、身份验证、支付方式等关键环节加强审核,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有效保护企业的财产和经营安全。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和网络购物的日益普及,快递物流作为流通领域中传递物品的首选方式,已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据国家邮政局发布的《2023年邮政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快递业务量共完成1320.7亿件,同比增长率高达19.4%,进一步凸显了快递物流行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消费升级中的关键作用。本白皮书以2022年至2024年6月青浦法院审结的涉快递物流行业犯罪案件为样本,通过梳理案件特点、剖析问题和成因,提出防范快递物流行业人员违法犯罪的意见建议,以保障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快递物流行业的财产利益、行业信誉,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水平。

      一、案件情况

      2022年至2024年6月,青浦法院审结多件涉快递物流行业人员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一)涉案类型多样,多领域权益存在风险挑战

      既包括对企业、用户经济利益的侵犯,也包括对他人人身权益的侵犯,既涉及安全生产,也涉及职务廉洁。其中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二)犯罪主体渗透,各层次岗位存在管理漏洞

      快递物流从业涵盖从前端收件、分拣、运输、配送到后端客服、数据处理、仓储管理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不同专业技能和职责的人员。犯罪主体在该行业中的渗透性相当广泛,对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内部管理构成了严峻挑战。不仅涉及一线员工多人,包括快递员及物流人员、仓管员、营业部员工、客服;还涉及管理人员多人,包括企业网点负责人、经理主管以及财务总监。对于一线员工,涉及盗窃、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对于管理人员,涉及合同诈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三)犯罪手段复杂,威胁客户及行业利益

      侵犯的对象可分为两大类别:第一类是针对客户的寄递物品以及公民个人信息。主要表现为:快递分拣员、派件员、营业部经理等工作人员,利用能够接触客户包裹的便利,窃取寄递物品;派件员、客服人员、IT技术人员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第二类是侵害快递物流企业的行业利益。主要表现为:网点加盟商利用虚假快递单骗取返利、派费,物流仓库管理员、车辆主管等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数据研发总监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成因分析

      (一)对管理层的监管制约机制尚有欠缺

      1.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制衡不够到位

      部分快递物流企业内部审批流程、权责分配、职能分工缺乏规范性和系统性规定,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不足,同级之间的制衡机制缺失,导致权力滥用、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发生。如快递物流企业管理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实施相关犯罪,在调度物流运货车辆、结算运输费用的过程中,通过虚报高价的方式赚取实际结算运费的差价,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

      2.对加盟商的监督制约存在不足

      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成为网点加盟商的模式在快递物流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总公司对加盟商监督制约不足的情形。一方面,加盟网点通过虚构面单的方式,向总部申请结算费用,骗取总公司的资金。另一方面,一些加盟网点还通过虚构大客户的方式,违规跨区取件以获取低价面单,进而赚取面单差价,不仅违反了快递行业的规定和总部的管理制度,也损害了其他加盟网点的合法权益,加剧了行业内部的不正当竞争。

      (二)对快递业务的全流程监管尚有不足

      1.对货物流通缺乏有效监管

      快递物流行业监管机制的缺陷或执行的松懈,导致在运输、分拣、存储及最终配送这一系列关键环节中,寄递货物面临遗失的风险。在运输环节,快递单号系统信息出现录入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在分拣环节,对从事出货、拣货的流程缺乏监督,给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存储环节,有的企业盘点、收发、保管均由一人负责,缺乏监督与制约。在配送环节,因为签收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导致快递件丢失、快递件随意摆放被盗窃、快递员盗窃快递等。

      2.对个人信息缺乏有效监督

      部分企业在用户数据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及传输等方面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从而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一是账号权限管理不清,快递业务账号混用的情况时有发生,账号回收与注销的延迟使得废弃或离职员工的账号成为潜在的安全风险点。二是数据安全教育有所欠缺,部分员工对数据安全的法律认知不足,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把握不够清晰,法治意识淡薄。

      3.对售后程序缺乏有效监督

      快递物流中的售后程序,不仅关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是衡量快递物流行业整体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但部分企业在售后程序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理赔依赖传统的人工处理方式,信息化程度较低,导致理赔效率低下且容易出错;二是快递企业之间以及快递企业与电商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不足,增加理赔的难度;三是售后监管不力使得部分商家以及快递工作人员利用虚构丢件或破损情况等退换货赔付售后程序的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对法律法规培训的关注度尚待提升

      部分从业人员可能因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教育相对不足,导致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在面对利益诱惑时,难以准确判断行为的合法性与后果,从而触犯法律。企业可能更侧重于业务技能的培训,而忽视了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治观念的培养,部分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难以形成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治理对策

      (一)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

      1.宽严相济营造法治化快递物流环境

      一方面,依法严惩侵犯个人隐私、偷盗包裹、诈骗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确保快递物流行业的健康运行。另一方面,注重运用柔性执法手段,引导快递物流企业自我纠错、合法经营。通过法律教育、政策引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升服务质量,形成守法经营的良好风尚。

      2.坚持“走出去”“迎进来”增强宣传针对性

      一是积极走访调研,为快递物流企业开展专题法治讲座,讲解刑事风险高发点,剖析典型案例,建议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提示对表自查,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刑事风险防控和企业意识;二是依托“司法零距离、庭审月观摩”活动,邀请快递物流行业从业人员走进法院开展刑事案件的庭审观摩工作,做到以案释法,达到预防为先的效果。

      3.精准制发司法建议堵漏建制优化管理

      积极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快递物流企业完善工作规章制度,合理配置权责统一的工作架构。督促各企业加强数据安全应对、公民信息保护,强化“无着件”管理、健全仓储制度,优化账号权限管理、系统风险防控,健全实名登记、落实验收制度等,注重法治教育培训,彻底堵塞漏洞,预防犯罪再次发生。

      (二)完善企业管理层监管制度

      1.健全对管理层的监督制衡制度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划分,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机制。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管理层行为等进行独立监督和审查,确保企业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管理层行为准则,引导管理层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管理层行为、企业财务数据等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管理层的行为模式、企业财务状况等进行深度挖掘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wps官网最新下载网址在哪里。

      2.强化总公司对加盟商的管理制度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严格账号权限管理。增加生物识别技术,强化业务账号管理和从业人员身份审核,保证业务账号仅限员工本人使用。及时将离职人员的账号密码收回注销,严格设置账号的使用权限与期限。健全系统优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怎么找化机制,加强快递系统风险防控。完善日常检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排查、修复系统漏洞,及时发现非法途径获取面单、非法生成面单等情况。注重法治教育培训,加大特许经营网点加盟商的考察,在员工入职及岗位培训中强化相关政策法规的考核力度,经常性地对全体员工开展法治教育培训。

      (三)完善企业经营监管制度

      1.强化业务的全流程监管

      在运输环节,确保合理装载、安全驾驶、实时监控、建立运输跟踪系统。在分拣环节,通过数据分析工具对分拣过程进行监控和优化,引入自动化分拣系统、无人机分拣等智能技术,提高分拣效率和自动化水平。在存储环节,盘点、收发、保管等岗位分人管理,完善入库及出库流程监管,对货物、退货等进行标识。借助信息化技术,实时掌握库存量和流动情况,实现货物的追踪、查询和管理。在配送环节,加强对应聘者职业道德和从业背景的审查,加强快递员从业考核培训,制定严格的规则制度和惩戒机制。

      2.严格落实“无着件”管理制度

      明确“无着件”管理措施和规范,做到“无着件”处理合法、去向清楚、痕迹可查、底数清晰。及时清理滞留邮件,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无着邮件的整理、审核、信息登记、查询、复活、保管和上交等工作。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开展对环节“无着件”处理操作及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处理过程中的台账、图片及影像资料留存情况,督促依法依规处理无着快件,坚决杜绝私自倒卖以及售卖“快递盲盒”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无着件”的认领信息平台,提供查询服务。

      3.升级数据信息监督系统

      建立实时数据监控系统,对快递物流数据进行全面、动态监控,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一旦发现数据异常或潜在风险,立即触发预警机制。严格监管数据权限运用,根据不同岗位和职责,明确数据访问和使用权限。实施严格的数据访问控制策略,如身份验证、访问审计等,防止未经授权的数据访问。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建立数据使用监管机制,对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定期对数据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4.完善企业售后监督程序

      制定清晰、明确的索赔申请流程,包括索赔条件、所需材料、提交方式及审核时限等。成立专门的售后监督部门或团队,负责处理索赔申请、审核索赔材料、调查索赔事实等工作,确保索赔处理的公正性和及时性。建立智能审核系统,对索赔申请进行初步筛选和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基于历史数据和行业经验,建立虚假索赔风险预警模型,对可疑索赔申请进行自动识别和预警,对于被预警的索赔申请,加大人工复核力度,确保索赔真实性。

      四、典型案例

      / 案例 /

      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依法惩处快递公司客服人员违规下载、出售公民信息行为

      ·基本案情·

      高某在A快递公司某网点担任客服人员期间,先后通过个人或指使其他客服人员,使用该快递公司信息系统违规查询下载包括姓名、电话、收件地址等内容的客户信息,通过微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8万余元。经鉴定,高某非法出售的公民信息排重后共计数万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在担任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wps的官网的下载的地方是什么或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

      ·治罪意义·

      本案对快递物流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惩处,体现人民法院加大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司法保护力度,织密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网”的态度。

      ·治理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等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强化层层 权限管控及权限最小化措施,严禁通过U盾等向外导出信息数据。二是加强技术防护措施。建立信息访问、查询、下载、传输监控机制,采用加密算法保护个人信息在存储和传输中的安全,对异常情况予以预警。三是开展专题培训。特别是针对客服、数据处理、快递员等接触到客户信息的岗位,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原标题:《治罪治理并重 | 涉电商经济类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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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猛(1985),男,山东济宁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博士,从事国际法研究。

      [摘要]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智能合约具有去中心化、自动履行、不可篡改等优势。智能合约在生成前存在算法安全隐患、程序代码漏洞、私钥应用等风险,在发布中存在代码瑕疵、智能合约僵硬性等局限,在履行后相关法律主体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济法责任与刑事责任。完善我国智能合约风险防范法律前沿设计,应当统摄法学和技术科学视角,借鉴他国智能合约有益立法经验,建构涵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的立体式、多维度、深层次法律规制体系。具体而言,智能合约事前预防机制包括完善智能合约立法,设置监管沙盒制度、私钥保护制度、行政前置审查、混合协议等。事中监管机制包括增加应用程序接口、政府监管接口、“矿工”多数决决议投票等。事后救济机制包括实行软件更新制度、扩大预言机适用范围、建立违约金或定金自动划拨机制、强化公力救济等。

      [关键词]智能合约;区块链;风险研判;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智能合约是数字经济时代建设国家新型基础设施体系的新兴技术,智能合约在生成前、发布中、履行后面临着一系列技术与法律风险。本文旨在从智能合约的运行机制出发,纵向梳理智能合约在生成前、发布中、履行后面临的风险,并借鉴域外有益立法经验,找寻应对智能合约风险的可行之策,探索包含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救济之多维度、立体式的智能合约风险防范规制路径,致力于构建软法与硬法深度交融的智能合约风险防治法律制度,推动智能合约在创新包容的环境中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

      一、智能合约本质厘定

      (一)智能合约基本架构

      1.智能合约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

      智能合约由尼克·萨博于1996年提出,他将智能合约定义为能够自动执行承诺的数字化协议,区块链是由新旧计算机代码或“块”按照顺序连接并使用加密技术进行精准保护的记录链。区块链wps的的官网的下载网址在哪由分布于网络的计算机节点构成,在各计算机之间实现了信息与资源共享,摒弃了传统网络技术的中心服务器。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安全性高等特点。

      从区块链1.0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时代到区块链2.0智能合约时代,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技术,始终以去中心化为基本点,助力完成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到实体交易的蜕变。基于区块链技术的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比特币。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同样具备区块链本身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透明性、可追溯等特征,例如,使用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进行支付,区别于传统非现金支付流程,不再借助于银行卡、支票、汇WPS office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方法在哪里票等,消解了结算延迟、欺诈背书、程序僵化等困境。而区块链技术对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的特殊价值,还在于利用加密技术为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提供了防伪技术等。

      在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应用发展逐步成熟后,使用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作为支付工具的智能合约应运而生。以一个完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例,可解释区块链在智能合约运行中发挥的作用:

      一是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使得智能合约可去中心化。传统的交易模式不可避免地需要第三方作为信任中心,例如,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在交易前期需要房屋中介公司的介入,而在交易时不仅需要依赖房管局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过户登记,同时还需要依赖银行才能完成转账流程。倘若房屋中介公司恶意抬高价格,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有过错或者银行面临破产风险等,那么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就可能达不到当事人的预期效果。而在区块WPS office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入口是什么链系统中,没有第三者的介入,只要满足智能合约预设的条件,将会自动实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因欺诈、操纵、拖延等导致的风险和纠纷。二是使用加密算法能够保证智能合约具有不可篡改性。区块链数据的不可篡改性为智能合约提高了信任度,该房屋的全部交易数据都无法人为修改。三是使用代码公开设置使得智能合约具有透明性。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交易历史将完整清晰地记录在区块链链条上,由于区块链的数据是公开透明的,因此任何人都可以检视数据。

      2.智能合约是一种“智能化”的数字协议

      智能合约的“智能化”是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本质特征,而智能合约的“智能化”主要体现在自动履行性上。智能合约较电子邮件等电子合同而言,其更新迭代不仅体现在合约的协议语言由文字转变为代码,更重要的是从仅包含“协议”的静态约定到贯穿“协议+执行”的动态约定。在传统静态约定的电子邮件等电子合同中,合同的履行仍需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介入,当事人仍然可以选择中止、变更合同。而在动态约定的智能合约中,一旦触发智能合约的自动履行程序,智能合约便可以自动履行,传统合同中的中止、变更、撤销、抗辩等都将受到限制。然而,智能合约也不是完全智能的,智能合约的“智能化”与人工智能的“智能化”有所区别,人工智能强调的是机器在自我思维、自我意识、自我情感、自我表达的唤醒和崛起,而智能合约缺少了思维的创新性、创造性和自主性,其基本的原理仍然是遵循“if…then…”程序运行,一定程度上是僵硬的、刻板的、不智能的,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学者提出“智能合约真的是智能的吗”这样的质疑和反思。

      3.智能合约应用场景具有广泛性

      目前国内的智能合约项目主要有ChainX、pLIBRA、布比区块链(Bubi Block Chain)、蚂蚁链(ANTCHAIN)、百度超级链(Xuper Chain)等。智能合约拥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例如,在金融领域,智能合约优化银行结算,增加金融互信;智能合约利用已收集的价格信息,自动执行期货、掉期和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合约,避免付款拖延风险。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债券合约,提高债券融资效率。智能合约也促进了如比特币、瑞波币、NANO币等加密货币支付模式的兴起。在保险服务领域,智能合约能够实现数字化投保、保费、理赔的统筹整合,精准提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真实情况的衡量与判断。智能合约通过访问包含里程、保养、刹车习惯等全方位汽车物联网传感器数据,对车祸、盗窃、失火等各类理赔事项实施自动触碰理赔机制。智能合约通过连接航班实时动态消息,建构航班延误自动理赔机制,摒弃传统的索赔过程而直接向投保人付款。

      在政府政务方面,投入智能合约实现电子投票或其他公共服务事业有助于简化政务服务流程,实现便民惠民利民。在文娱推广领域,智能合约助力文学、音乐、影视等作品的传播,英国音乐人伊莫金·希顿设置的智能合约将自己创作的歌曲实现了自动发行和出售。

      (二)智能合约法律主体

      1.智能合约平台提供者

      智能合约平台提供者即区块链平台提供者,区块链基础架构分为数据层、共识层、网络层、激励层、合约层和应用层六层。其中,数据层主要负责数据的存储和传输;网络层保障节点完成信息交互;共识层使得分散的节点达成有效共识;激励层通过奖惩机制控制节点;智能合约分布在合约层中;应用层对应区块链的应用范畴,演绎了区块链1.0时代即可编程货币时代、区块链2.0时代即可编程金融时代、区块链3.0时代即可编程社会时代的变迁。

      2.智能合约使用者

      智能合约使用者为智能合约的交易主体,是智能合约最核心的法律主体。智能合约使用者使用区块链平台完成交易,约定交易标的、价格、交付方式、合同期限等。

      3.智能合约制作者

      智能合约制作者接受智能合约使用者一方或双方的委托将由双方约定的文本语言转换为编程语言,智能合约制作者从事的代码编写工作需着重注意精准理解交易双方的意思、准确将交易双方的意思翻译成代码,并确保代码能够在满足预设条件时自动执行交易。

      4.智能合约验证者

      智能合约验证者是区块链网络中的有效节点,有效节点形成区块记录于区块链中,有效节点拥有者提供交易验证和记账等服务。签名验证是区块链节点最核心的任务,节点验证采用共识机制,可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节点投票,只有通过节点验证的智能合约方能发布。

      (三)智能合约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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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步,智能合约的广播与存储,又称为智能合约的发布。已生成的智能合约代码经过区块链节点验证以后,向全球各节点广播并储存在经广播的每一个节点上。代码经区块链节点验证的步骤称为“挖矿”,挖矿的核心是矿工在各网络节点上进行交易确认和数据打包,节点验证智能合约代码采用多数决原则,即只要多数“矿工”同意该代码通过验证,则该代码通过验证,这与传统合同需要交易双方合意不同。这里的多数决原则指的是超过51%算力则通过验证,即共识机制。智能合约只有通过节点验证方能具备有效性,且通过验证的有效智能合约不可篡改。

      第三步,满足条件自动执行智能合约。在满足智能合约预设的条件时,智能合约执行机制自动触发。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机制需要有价值担保,交易方需提前将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或财产存储在区块链上以供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时进行价值交换。架起智能合约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沟通的桥梁为预言机,预言机通常是由与交易方及智能合约编写者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提供的,并负责判断智能合约是否满足自动执行条件。预言机是可信任的实体,它使用签名连接不确定的外部世界与确定的智能合约,实现二者之间的可信任交互,使得智能合约的事件驱动程序得知已具备自动执行条件。

      

      二、智能合约风险研判

      我国学者主要从三个维度对智能合约风险防治法律规制展开论述。一是以夏庆锋等学者为代表的智能合约事前履行完善说;二是以王延川等学者为代表的智能合约风险防治以代码之治为主、以法律之治为辅说;三是以王潺、杨辉旭等学者为代表的智能合约分领域具体防治说。当前智能合约风险防治主流学说立足于不同维度,为智能合约风险防治体系提供了多重思路,但尚未达成学界共识,缺少智能合约运行过程中纵向风险对比,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区块链与智能合约面临的共同风险,亦缺乏对域外智能合约定义、效力、适用范围等法律经验的细致梳理。剖析智能合约风险,需统摄技术与法律视角,从智能合约生成前、发布中、履行后展开论述。

      (一)智能合约生成前风险

      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智能合约不可避免地面临区块链自身技术风险,这也是智能合约在生成之前的风险,主要包括算法安全隐患、程序代码漏洞、私钥应用风险等。

      1.算法安全隐患

      区块链智能合约算法安全隐患主要来自算力攻击。算力攻击是指只要掌握了全网算力50%以上的算力,就可以支配区块链节点,篡改或者伪造区块链数据,因此算力攻击通常又被称为51%算力攻击。区块链网络POW(Poof of Work)竞争记账采用“少数服从多数”规则,掌握全网50%以上算力的“矿工”拥有最长主链的控制权,消解了区块链系统的去中心化,可能会产生算力攻击。新型量子计算方式也可能造成算力攻击。算力攻击侵蚀了算法的安全性,通过侵犯节点账户的隐私、转移加密货币、盗窃私钥信息等途径破坏智能合约,进而引发市场混乱,威胁金融安全。算法安全问题有赖于算法技术的提升,尤其是量子安全加密和量子互联网技术的提升。

      2.程序代码漏洞

      近年来因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程序代码漏洞导致的智能合约安全事件频发,例如,2016年6月17日,以太坊众筹项目The DAO遭到黑客攻击,黑客成功窃取了价值5 000万美元的以太币;2017—2018年,黑客分别窃取了Parity和Coincheck智能合约平台价值3 000万美元的以太币和价值5.3亿美元的“新经币”;2020年8月28日,Certik安全研究团队发现SushiSwap项目中的智能合约存在多个安全漏洞,黑客可以利用这些漏洞侵入智能合约,转移智能合约账户中的以太币。

      3.私钥应用风险

      私钥使用加密算法解密数据,私钥由用户生成,用户通过掌握私钥从而控制区块链中的资产和数据,私钥是用户开启区块链账户钱包的唯一凭证。区块链不会对私钥进行管理和补发,若用户丢失了私钥,抑或黑客盗窃或破解私钥,用户将无法使用和支配区块链平台的资产。由于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性,追回加密货币的概率很小。官网wps 的下载入口是多少(wps下载电脑版免费版)

      (二)智能合约发布中风险

      研究智能合约发布中风险,并不是仅讨论智能合约发布过程,即验证过程中的风险,而是应囊括智能合约的生成、发布两个运行过程。智能合约发布中风险,应广义地理解为智能合约从开始生成到发布这一阶段的风险。

      1.代码瑕疵

      智能合约代码瑕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代码不准确、代码不完全、代码成本高。其一,代码不准确。自然语言可能存在模糊性,代码相对自然语言而言较少会发生歧义,但代码是否能准确地表达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则存疑。例如,交易双方约定“甲方应尽谨慎的注意义务”,但将“谨慎”转化成代码存在一定的困难。在代码未能准确表达当事人意思时,可以综合考虑一般理性人的理解标准、区块链平台规则、智能合约交易习惯、智能合约交易目的等以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其二,代码不完全。传统合同能够对合同订立、履行、违约等作出详细的规定,而现有智能合约技术有限,尚不能将传统合同所有条款代码化。智能合约文本层可以补充说明代码不具备事项,解释代码运行规则,强调智能合约特别条款,例如免责条款等。其三,代码成本高。复杂的交易规则需要转化更多的代码,这也意味着智能合约制作者工作量加大,智能合约使用者使用成本增高,消耗的虚拟资产增加,此时需衡量传统合同与智能合约的成本,以选择更为适宜的交易方式。

      2.智能合约的僵硬性

      其一,智能合约撤销受到限制。《民法典》第147—151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四种可撤销情形:重大误解、一方或第三人实施欺诈或胁迫以及显失公平。然而,当第三人欺诈订立智能合约时,由于智能合约当事人信息隐匿,无法从相对人的行为目的、认知能力、行为状态等判断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欺诈行为,因此受欺诈方的撤销权通常难以实现。

      其二,智能合约变更受到限制。智能合约主体变更,即智能合约发生债权转让或者债务转移,不得篡改的智能合约使智能合约主体变迁成为不可能,智能合约不会发生债权转让或者债务转移,拟定好的智能合约一经发布在满足条件时会自动瞬间履行,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

      其三,智能合约解除受到限制。智能合约解除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理论上智能合约解除理由有约定解除和因不可抗力导致根本不可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两种,但是因当事人明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等造成根本违约而构成法定解除智能合约条件则被排除,因为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设计使得当事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等成为不可能,智能合约解除现在主要通过强制自毁方式实现。

      (三)智能合约履行后风险

      智能合约自动履行涉及民法、经济法、刑法等部门法的违法风险,可能会产生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正当竞争责任、各类刑法责任等。

      1.智能合约民法风险

      (1)智能合约违约形态。智能合约违约形态可以从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两种违约形态分别予以讨论。一方面,智能合约的自主运行排除了当事人的干预,使得当事人无法做到明示毁约或者默示毁约,因此智能合约不会发生预期违约。另一方面,就智能合约实际违约而言,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瞬间完成履行,当事人不得拒绝履行和延迟履行。但是,智能合约可能会出现部分履行,部分履行是智能合约在满足部分条件后自动执行了部分程序。智能合约也可能会出现不适当履行,也就是说,智能合约履行具有瑕疵,一方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新的智能合约修理、更换、退换标的物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等。

      (2)智能合约侵权内容。《民法典》第111条、第1034—1039条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私法救济基础,弥补了个人信息长期由公法保护的不足,契合了新时代司法需求。匿名化的智能合约通常不会要求自然人实名认证,因此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一般不会泄露。但是,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住址、收货地点、资产等信息可能会因交易内容不得不设置在智能合约之中,由于代码漏洞或黑客入侵等原因可能会造成节点上数据的泄露,从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由此可以看出,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智能合约在其执行过程中可能会侵犯交易者的隐私权。

      2.智能合约经济法风险

      智能合约平台提供者、智能合约设计者等也可能涉及经济法责任。首先,智能合约技术提供者可能形成技术垄断,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其次,智能合约平台、技术提供者可能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流量劫持、强制卸载、恶意兼容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智能合约使用者属于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消费者权益,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此外,智能合约平台提供者、智能合约设计者、智能合约使用者等智能合约相关法律主体与其交易行为同样受到《财税法》的制约,对智能合约相关法律主体进行征税也应严格遵循税法适用原则和规定。

      3.智能合约刑法风险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知我国智能合约相关刑事案件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智能合约为幌子、手段、对象的犯罪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较为常见的以智能合约为犯罪对象的犯罪途径包括非法获取他人私钥、修改区块链智能合约内容等,以上共同构成了智能合约刑事风险。

      三、智能合约法律规则的美国经验借鉴

      美国对智能合约的立法实践走在世界前沿,2017—2022年底,美国已有多州对智能合约立法,如表1所示(表格根据各州法案生效时间进行排序)。

      

      总体而言,美国各州在智能合约立法上存在一些共性,其目的都是将智能合约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一是都认可智能合约具有法律效力,认为通过智能合约方式执行交易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和约束;二是多数将智能合约定义为一种用于数字资产转移或托管的自动交易方式;三是多采用“分布式账本技术”这一更加科学的概念体现智能合约的技术特点;四是普遍认为智能合约在分布式账本上运行,其电子签名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五是通常将智能合约视为人类自然语言转换为电子形式的合同,认为该类合同与纸质合同一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梳理美国各州智能合约立法的异同,有助于从中探索我国智能合约风险防范体系构建的有益立法经验。

      (一)美国各州智能合约立法共同之处

      美国各州对智能合约立法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智能合约定义、效力、适用类型等方面,但在具体规定方面又存在一些细微差别。

      1.认为智能合约是一种程序或者协议

      美国亚利桑那州、田纳西州、阿肯色州三州最早进行智能合约立法实践,三州均肯定智能合约是一种事件驱动程序,并认为智能合约程序运行在分布式账本即区块链上,该账本具有去中心化、共享和可复制等特性。然而,智能合约法案生效日期靠后的伊利诺伊州、肯塔基州、怀俄明州、爱荷华州四州不再认为智能合约仅是一种事件驱动程序,而是从不同角度肯定了智能合约是一种协议,赋予了智能合约合同法律属性,肯定了智能合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新型表现形式。

      2.承认智能合约具有法律效力

      美国亚利桑那州、田纳西州、阿肯色州、北达科他州、伊利诺伊州五州通过立法肯定了智能合约具有法律效力。其一,亚利桑那州、阿肯色州、北达科他州三州均规定“与交易相关的合同不得仅仅因为该合同包含智能合约条款而被拒绝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从而认可了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略有差异的是亚利桑那州和北达科他州,其认为商业中可能存在智能合约,而阿肯色州则将智能合约直接视为商业合约。其二,阿肯色州在承认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上使用了与前述三州不同的法律语言,规定“任何与交易相关的合同都不得仅仅因为该合同是通过智能合同执行而被否定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条款”而后者注重“执行”,从“条款”到“执行”包含了逻辑递进关系。其三,伊利诺伊州将区块链与智能合约挂钩,规定“不得仅因为使用区块链而否认智能合约、记录或签名的法律效力、可执行性和证据可采性”。

      3.认可智能合约可用于交易

      亚利桑那州和爱荷华州规定“智能合约可以托管和指示该账本上的资产转移”。田纳西州扩大了智能合约用于自动交易的类型,罗列为:对该台账上的资产进行托管和指示转移;创建和分发电子资产;同步信息;管理身份和用户对软件应用程序的访问。

      (二)美国各州智能合约立法特色

      1.伊利诺伊州地方政府对智能合约的禁止性规定

      伊利诺伊州汇编法规注释第730/20条规定了对地方政府的限制:“(a)地方政府单位不得:(1)对任何个人或实体使用区块链或智能合约征收任何税费;(2)要求任何个人或实体从当地政府单位获得使用区块链或智能合约的任何证书、执照或许可;或者(3)强加于任何个人或实体使用与区块链或智能合约有关的任何其他要求。(b)本节不禁止地方政府单位以不违反本法规定的方式使用区块链或智能合约履行其权力或职责。”

      2.怀俄明州规定智能合约对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具有重要意义

      怀俄明州法规注释17—31共11项条款涉及智能合约,第17-31-102规定“‘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是指根据本章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该条款还将智能合约定义为一种协议。另外其10项条款内容如下:智能合约可以限制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员的权利与责任;更新、修改、升级智能合约能够影响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立;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组织章程应包括直接用于管理、促进或运营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任何智能合约;智能合约已更新或变更时应修改组织章程;如果组织章程或智能合约没有另外规定,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运营可以通过运营协议进行补充;除非组织章程或运营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管理权归其成员(如果由成员管理)或智能合约(如果通过算法管理);除非组织章程、智能合约或运营协议另有规定,成员权益和表决应遵循法律规定;智能合约可以对会员退会作出例外规定;智能合约能够规定组织解散触发事件;智能合约应优先于组织章程中与智能合约冲突的任何条款。

      (三)美国智能合约法律规制经验的可借鉴性分析

      整体而言,美国各州关于智能合约的立法是较为成熟的,特别是美国各州立法在智能合约的定义、效力、适用类型等方面已有一定的共识,而伊利诺伊州地方政府对智能合约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怀俄明州对智能合约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规定,在立法实践上是新颖的。并且,美国也有涉及智能合约效力的判决。例如,在2018年6月14日美国佛罗里达州Rensel诉Cen-traTech.Inc.案中,法院认可当事人可以通过智能合约进行交易。而在我国的判决中,还没有关于认可智能合约法律效力的判决,与智能合约相关的判决多涉及刑事案件。

      探讨美国智能合约法律规制的经验,也需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可借鉴的立法实践经验。英国的法律科技交付工作组于2019年11月发布了关于智能合约的法律声明,该声明强调了智能合约具有可以自动执行的智能化属性,同时认可智能合约被视为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同时该声明也指出智能合约的推广使用存在一定困难。在2017年12月白俄罗斯总统颁布的《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法令》中,明确规定智能合约是一种可以自动执行交易的程序。但是,这份法令设置了智能合约的诸多限制条件,例如,在智能合约的使用主体上,仅允许高科技园区的居民可以使用智能合约进行交易;在智能合约的匿名性上,要求必须披露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可见,白俄罗斯在包容、鼓励智能合约发展的同时,也在试点化、谨慎化地探索这一新兴技术。

      我国对于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的研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关风险防范制度的建立,事后救济路径的完善等方面都还处于初始阶段,因此上述有益的国际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四、智能合约风险防治的法律规制体系构建

      智能合约面临着技术与法律双重风险,在技术上存在代码瑕疵、代码漏洞等隐患,在法律上存在智能合约的合同法解释与违约救济适用等问题。智能合约不应该游离于法律之外,实现智能合约的代码之治与法律之治携手并行,是建构智能合约风险防范体系的良策。智能合约风险防范应聚焦代码救济软法,淡化法律救济硬法,追求科学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融合,实现代码之治与法律之治的共存共荣。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最显著的变革就是从注重事后救济到强化事前预防。建构智能合约事前预防机制、事中监管机制、事后救济机制重视程度依次递减的倒三角形智能合约风险防范体系,使得代码与法律共同成为匡扶正义之剑,是区块链2.0时代即智能合约时代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智能合约事前预防机制

      1.完善智能合约前瞻性立法

      在立法形式上,美国智能合约立法多采用对原有州法律注释的方式。智能合约可以纳入《民法典》合同编中进行调整,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是较为可行的策略。在具体内容上,可以规定智能合约的定义、效力、交易范围等,在定义上可以承认智能合约是计算机化交易协议;在效力上可以参考美国“不得仅仅……就否认……”的表述,从反面肯定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为将智能合约置于合同编法律框架下考量留下一定评价空间;可以具体列明智能合约的交易范围,例如“托管和指示转移台账资产、创建和分发电子资产、同步信息、管理身份和用户对软件应用程序的访问等”。

      关于智能合约税费、行政许可、营业执照等,可以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明确政府不得对智能合约使用者征收相关税费,明确禁止使用智能合约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等,以减轻智能合约使用者纳税负担,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公司法上是否承认去中心化组织的法人地位仍有待深入论证,随着理论研究的丰富,智能合约对去中心化组织的影响应由公司法司法解释进行规范。怀俄明州将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归入有限责任公司可资借鉴。怀俄明州规定智能合约在决定公司诸多重大事项上具有补充公司组织章程的作用,而运营协议的规范作用仅在组织章程和智能合约之后。怀俄明州的智能合约规定对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成员权利与责任、组织成立与解散、组织章程等均具有较大影响,特别是赋予智能合约条款特别优先地位,即规定智能合约应优先于组织章程中的与智能合约冲突的任何条款。

      智能合约的法律解释应与我国《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协调适用。美国《全球暨全美商业电子签名法》认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美国多州法案陆续承认了区块链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所以,应对《电子商务法》第48条和第49条做扩大解释,认可智能合约是电子合同的升级版,点击智能合约同意按钮也应被视为与智能合约提供者达成合意。智能合约签名可视为《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2.引入监管沙盒制度

      英国在全球范围内率先使用监管沙盒监管区块链,允许区块链创新产品在监管沙盒内不受监管规则的约束。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对区块链规制的侧重点不同,英国强调技术与法律结合规制区块链,使用监管沙盒监管区块链;美国重在对区块链及时进行严格准入和审查,澳大利亚侧重审慎监管机构和行为监管机构“双峰”监管。2020年以来,中国版监管沙盒已从概念走向了落地,鉴于智能合约监管沙盒重在对智能合约平台即区块链进行监管,智能合约监管沙盒可以采取分批次、分领域、分地点初步探索到逐步展开、广泛实施的策略,首先在银行结算、股权众筹、智能投顾等智能合约应用较为成熟的金融领域进行测试。

      3.建立健全私钥保护法律制度

      私钥泄露会产生智能合约个人信息丢失与传播、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被盗取等风险,建立健全私钥法律制度是保障智能合约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私钥保护法律制度应从私钥存储、私钥效力、私钥技术知识产权等方面加以规范,保证私钥存储的专业性与安全性,建立私钥效力容错纠错机制,加强私钥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保障智能合约使用者个人信息和数字资产安全。

      4.置入智能合约行政前置审查程序

      在智能合约订立过程中加入行政前置审查程序,可以有效预防利用智能合约进行欺诈或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智能合约在发布前,经过行政机构的审查,可降低智能合约代码漏洞、瑕疵或违规的可能性。例如,美国温德姆酒店使用订房智能合约,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审查到这一订房智能合约可能存在泄漏客户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的风险,因此要求温德姆酒店对订房智能合约进行修改,以保护客户的个人数据和隐私数据。wps office的免费版的下载网址怎么找

      5.设置混合协议

      混合协议要求智能合约由法律语言与代码语言共同组成,混合协议具备区块链与法院双系统执行功能。例如,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智能合约,智能合约系统在一个租期内向承租人自动发送一次房屋开锁密码,并自动划拨承租人账户内的加密货币至出租人账户。在承租人账户内的加密货币不足以承担租金时,智能合约将取消原有房屋开锁密码的有效性并停止向承租人发送新的房屋开锁密码,直到承租人在自己的智能合约账户内充值足够的加密货币,智能合约将自动会相当于租金的加密货币转入出租人账户并向承租人发送新的房屋开锁密码。智能合约还可以同时锁定出租房内的智能家电、水电等系统,以真正达成促进承租人及时缴纳租金的目的。然而,如果当事人约定由承租人维修租赁物,约定依照一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约定返还租赁物时租赁物应满足一定的要求,这些约定难以用代码表达,当事人可以设置智能合约混合协议,用传统法律语言书写以上特别约定。

      6.引入智能合约2/3多重签名技术

      智能合约多重签名机制主体包括交易双方与第三方,各方当事人使用密钥签名,代码验证至少需要由2/3主体确认。多重签名简单的表现形式为文件的联合签名和认证,例如一份文件需要经过财务部、税务部和销售部等多个部门的共同签名。区块链多重签名技术就是多个账户同时对一个数字资产进行签名,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财产分割、资金监管等多种领域,主要用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传统电商行业使用支付宝、PayPal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利用第三方中介机构实现对买方的暂时托管,第三方中介机构在核实交易并确认产品不存在质量瑕疵后才将买方资金转移到卖方账户。第三方中介机构虽然起到了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交易公平的作用,但是冗长的处理流程也降低了交易效率,提高了交易成本。

      智能合约2/3多重签名技术以第三方为仲裁中心,如果交易双方均已签名,则第三方不需要签名;如果交易双方中的一方拒绝签名,则只要第三方经过自己的合理判断完成签名,智能合约依然会完成交易。智能合约2/3多重签名技术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区别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可信赖第三方,有利于避免交易双方陷入交易僵局,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不过,智能合约2/3多重签名技术中的第三方削弱了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特性,因此只有在涉及重大交易时,方能使用智能合约2/3多重签名技术。

      (二)智能合约事中监管机制

      1.增加应用程序接口

      智能合约可能由于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而发生事中变更,例如法定利率、税收政策等发生改变。智能合约事中监管机制可以解决由于外部环境导致智能合约事中变更面临的技术难题,主要途径为增加应用程序接口。应用程序接口,简称API(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就是软件系统不同组成部分衔接的约定。应用程序接口将软件系统划分的各个组成部分相衔接,完成网络各层功能的集合,有利于提高各个组成部分的内聚性,降低各个组成部分的耦合性。将智能合约应用程序接口链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实时经济数据,在所链接的数据发生变化时,智能合约可自动检索并更改相关条款,例如法定利率调整时智能合约会自动调整合约支付金额。

      2.增加政府监管接口

      增加政府监管接口分为增加超级用户与启用离线模式两种办法。增加超级用户为引入政府或其他第三方监督机构作为管理者,管理者可以在智能合约不符合当事人约定、违背法律、存有代码瑕疵或漏洞等特别情形时修改智能合约。启用离线模式政府依然是管理者,但是并不直接参与修改智能合约,而是通过追踪硬件开发商、软件开发商、网络服务提供商、搜索引擎等,在发现代码瑕疵、代码漏洞或其他智能合约风险后责令这些特定用户修改智能合约程序。

      3.采取“矿工”多数决投票机制

      在区块链1.0时代,“矿”是指比特币等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挖矿”是指找寻比特币等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矿工”是指在矿场或其他场所利用矿机找寻比特币等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的人。在区块链2.0时代,已生成的智能合约代码经过区块链节点验证以后,向全球各节点广播并储存在经广播的每一个节点上。代码经区块链节点验证的步骤称为挖矿,挖矿的核心是矿工在各网络节点上进行交易确认和数据打包,节点验证代码采用多数决原则,即只要多数矿工同意该代码通过验证,则该代码通过验证。智能合约成为有效合约后,矿工依然会对智能合约进行检查维护。一旦矿工发现代码存有重大瑕疵或者漏洞,可以采用多数决原则进行矿工民主投票,以及时修改智能合约。

      (三)智能合约事后救济机制

      1.试行硬分叉操作或称软件更新

      2.扩大预言机的适用范围

      3.设立智能合约违约金或定金自动划拨机制

      其一,智能合约当事人可以设置违约金自动划拨机制,约定在一方违约时,智能合约自动划拨存储在区块链平台账户的部分加密货币至另一方账户。其二,智能合约当事人可以设置定金自动划拨机制,约定在给付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时,智能合约禁止相当于定金的部分加密货币在当事人账户之间转移;在收受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时,智能合约自动划拨相当于定金两倍的部分加密货币至另一方账户。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和《民法典》的规定,智能合约违约金和定金金额应分别不超过损失的30%和不超过标的额的20%。违约金与定金都是担保合同履行的手段,都具有补偿功能,因此根据《民法典》第588条第1款的规定,智能合约当事人仅能设置违约金自动划拨机制或者定金自动划拨机制,二者择一使用,但不能并用。

      4.强化智能合约公力救济

      将智能合约纳入合同法理论加以分析已成为学界共识,智能合约部分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第三人编码错误或外部攻击造成智能合约违约,违约方均需遵守合同责任相对性规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存在智能合约约定免责事由时,智能合约制作者不仅应将免责条款编写成代码,而且应将免责条款书写成自然语言在文本层中强调说明。当事人先签订纸质合同、电子合同,后将其转换为智能合约时,提出免责条款的当事人首先应当在纸质合同与电子合同中说明免责条款并提醒对方注意。预防侵犯智能合约使用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则需从加强智能合约平台、智能合约制作者监管入手。智能合约平台提供者、制作者需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法律法规。应对智能合约刑法风险,需坚守刑法谦抑品格,把握智能合约犯罪本质,明确代码不是法律,将智能合约的发展纳入刑法规制之下。鉴于当前有关智能合约犯罪数量较少,尚无必要在《刑法》中设立专项罪名,而应借助刑法解释对智能合约相关犯罪加以规制。例如,认定非法获取私钥行为应根据行为人转移他人虚拟财产、毁坏私钥、仅持有私钥分别认定盗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刑法教义学为基础,化解智能合约刑法风险需坚持科学的刑事政策,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打造智能合约国际协同共治格局。

      结语

      智能合约带来的风险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应将智能合约纳入法律视野进行考量。当前阶段应借助于对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刑法等法律解释对智能合约风险开展规制。随着智能合约技术和应用的发展,可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制度,从跨学科的角度应对技术革新带来的挑战与冲击。智能合约的风险贯穿于智能合约生成前、发布中与履行后,辨明智能合约在不同运行阶段存在的风险,方能建立智能合约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的有效风险防范机制。

      本文的主要贡献与创新之处在于在既有文献研究的基础上,以智能合约运行机制为基础,系统梳理了智能合约在生成前、发布中和履行后的风险,较为详细地阐述了美国多州智能合约的立法经验,并提出了以代码之治为主、以法律之治为辅,以事前防御和事中监管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智能合约风险防治之策。

      本研究的局限性与不足在于未能详细分析不同部门法对智能合约的学理和法律解释,例如,在民法典视域下智能合约意思表示、成立、效力、履行、变更等仍有诸多可解释的空间,刑法视域下智能合约的犯罪样态、刑事政策、价值规范等仍待详尽探索。智能合约技术的不断迭代升级使得智能合约风险治理路径始终保持开放姿态,以接纳包容更多的治理方案。

      为适应微信排版,已删除参考文献,请谅解,如有需要请参阅原文。

      〔责任编辑:曲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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