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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颁布,《总则》将废止。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现如今,网游已经极大的融入到了人们的生活当中。对于绝大多数年轻人来说,提起虚拟财产绝对不陌生。虚拟财产在一定程度上虽然不能在现实生活中进行消费官网wps 的最新下载的地址在哪里。但是,虚拟财产对于来说确是话大钱购买的,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被人侵占,自己也会受到损失,那么,wps office 的官方的下载的地址怎么找《民法典》虚拟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wps的官网最新下载的网址是什么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的增加,体现了“与时俱进地审慎修订立法”的理念,符合当前时代发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提供了高位阶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民事法律依据,为后续涉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留足空间电脑版的WPS office的下载的入口。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物化的财产形式,目前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虽无统一的定义,但从其特点可知,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指依附于网络虚拟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相对独立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权利保护类型写进《民法典》,给予了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社会公众有效的制度保护。尽管从内容角度而言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但第127条已经切实体现了《民法典》的与时俱进,展现了立法在权利保护理念上的进步。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是什么?

      1、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 “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可以看作广义上的虚拟财产”,

      2、狭义的虚拟财产一般指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wps office的免费版下载的入口的方法。

      三、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哪些官网wps的最新的下载的网站是多少?

      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电脑版wps的下载地方在哪。

      其实,对于虚拟财产保护也是我国进近年来加进去的法条。因为虚拟财产其实也是属于当事人的,其他人是无权侵占的。在这一点上,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的极大进步,更好了维护了我国公民的基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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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杭州互联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杭州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的十五项举措》及《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 | 杭州互联网法院

      编辑 | 布鲁斯

      目录

      案例一:权利聚合形态下的“虚拟数字人”司法规制

      ——某(上海)科技公司诉杭州某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二:NFT数字作品属性及其交易平台法律责任的判定

      ——深圳某文化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三:网络游戏与魔幻特效电影改编关系的司法认定

      ——浙江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四:数据与算法驱动下虚构数据的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规制

      ——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与襄阳甲科技公司、襄阳乙科技公司、湖北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五:网络直播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路径

      ——杭州某网络公司诉汪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六:人工智能机器人直播行为的司法规制

      ——杭州某互娱科技公司诉四川某科技公司、陈某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七:智能人机交互生成物的法律属性认定

      ——北京甲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诉北京乙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八:数字时代“冒名洗歌”式侵权的审查认定

      ——杭州某科技公司诉甲科技(深圳)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乙科技(深圳)公司、北京某文化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九:短视频模板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杭州某股份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十:域名注册与商标权冲突的司法认定

      ——冯某某诉某公司网络域名权纠纷案

      案例一:权利聚合形态下的“虚拟数字人”司法规制

      ——某(上海)科技公司诉杭州某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系首例涉“虚拟数字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本案判决厘清了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从创建到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虚拟数字人本体、真人演员、虚拟数字人经营者等多方主体的著作权或邻接权,同时规制了利用他人创作的虚拟数字人形象进行引流营销的虚假宣传行为,积极回应科技创新动向下的人工智能时代司法保护新需求,有效打击商业化日趋发展壮大下的低质引流、虚假宣传的网络乱象,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社会治理职能,有力维护和促进网络生态健康发展。

      本案入选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2023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浙江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裁判要旨

      1.虚拟数字人系包括人工智能技术在内的多领域技术的集合产物,体现了开发设计者的智力劳动和个性化选择,是作者进行创作的工具,其本身不具有作者身份,即使该类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其权利也不归属于虚拟数字人。

      2.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系经过实时语音生成及智能穿戴式装备的动作捕捉而成,其所展现的“表演”的声音、神态、动作等系高度还原真人演员的表现,不属于在真人表演基础上产生的新的表演,该类虚拟数字人背后的真人演员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在构成职务表演的前提下,所产生的表演者权可依法或依约归属于虚拟数字人的经营者。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9983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4722号

      案情介绍

      某(上海)科技公司综合应用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打造了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2019年10月,某(上海)科技公司通过公开活动发布虚拟数字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两段视频,一段用以介绍虚拟数字人Ada的场景应用,一段记录真人演员(即“中之人”)徐某某与虚拟数字人Ada的动作捕捉画面。此后,某(上海)科技公司对虚拟数字人Ada进行商业化使用。2022年7月,杭州某网络公司通过短视频账号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视频的居中位置使用某(上海)科技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以及在整体视频上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作为标题一部分。某(上海)科技公司认为杭州某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录像制品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后撤回)、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50万元。杭州某网络公司认为虚拟数字人Ada形象不属于美术作品,中之人并非表演者,某(上海)科技公司不享有表演者权,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且未因发布被诉侵权视频而实际获利。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虚拟数字人系通过建模、智能合成、动作捕捉及其他数字技术手段所制作出的具有外貌、声音等方面的特征和行为模式的虚拟角色的可视化呈现形象。虚拟数字人不是自然人,不具有作者身份,在弱人工智能盛行的当下,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智力创作空间有限,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独创性,能够构成具体类型的作品,也不归属于虚拟数字人。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虚拟数字人不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涉案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其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同时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美术作品。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某(上海)科技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因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经过实时语音生成及智能穿戴式装备的动作捕捉而成,其所展现的“表演”的声音、神态、动作等系高度还原“中之人”徐某某的相关表现,并非是在真人表演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新的表演。徐某某符合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的相关规定,其作为某(上海)科技公司员工,系进行职务表演,结合双方书面约定,应由某(上海)科技公司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杭州某网络公司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侵害了某(上海)科技公司涉案视听作品、美术作品、录像制品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杭州某网络公司以引流营销为目的,以视频形式将虚拟数字人Ada作为实例展示在其短视频平台账号,其在视频中对涉及某(上海)科技公司有关标识的信息内容进行删减并替换为课程营销信息或自身商标,加上在一段视频标题中标注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可能影响消费者理性决策,从而得以获得更多商业机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直接损害某(上海)科技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杭州某网络公司在其短视频平台账号上为某(上海)科技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

      宣判后,杭州某网络公司提出上诉,wps office的免费版下载网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NFT数字作品属性及其交易平台法律责任的判定

      ——深圳某文化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近年来,数字藏品作为一种兼具文化价值和收藏价值的新型数字出版物,同时也给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全新挑战。本案系首例涉“NFT数字作品”侵权案,法院在本案中对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NFT数字作品形成及流转过程中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本案判决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对于构建公开、透明、可信可溯源的链上数字作品新业态,保障文化数字化战略实施,促进数字藏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获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22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2022 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浙江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官网wps的最新的下载的网站是多少。

      裁判要旨

      1.NFT数字作品所有权转让结合了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NFT数字作品通过铸造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交易对象为不特定公众,每一次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故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

      2.应结合NFT数字作品的特殊性及NFT数字作品交易模式、技术特点、平台控制能力、营利模式等方面综合评判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的责任边界。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5272号

      案情介绍

      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动漫形象近年来成为广受用户欢迎的爆款IP。深圳某文化公司经马千里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深圳某文化公司在杭州某科技公司经营的A平台发现,用户A铸造并发布了“胖虎打疫苗” NFT,售价899元。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NFT数字作品右下角依然带有“@不二马大叔”的水印。深圳某文化公司认为,NFT数字作品一旦被铸造上链便难以像传统互联网信息易于处理,杭州某科技公司作为专业NFT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于在其平台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杭州某科技公司未履行自身对作品审核义务,且收取一级市场(首次成交价的10%)及二级市场交易费用(卖家赚取差价的2.5%),并且在NFT数字作品铸造、销毁、赠与的过程中都会收取燃料费。深圳某文化公司认为,杭州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NFT数字作品是通过铸造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交易对象为不特定公众,每一次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可以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故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其一,从NFT数字作品交易模式来看,NFT数字作品作为交易客体时既是作品又是商品,其既有其作为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也有其作为数字商品的财产权,故NFT交易模式下产生的法律效果是财产权的转移;其二,从NFT数字作品交易采用的技术来看,整个交易模式采用的是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如果NFT数字作品存在权利瑕疵,不仅将破坏交易主体以及NFT平台已经建立的信任机制,而且严重损害交易秩序确定性以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三,从A平台控制能力来看,A平台对其平台上交易的NFT数字作品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也具备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条件,亦并没有额外增加其控制成本;其四,因A平台在NFT数字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故其自然应对此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故被控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应立即删除被控元宇宙平台A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同时赔偿深圳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宣判后,杭州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网络游戏与魔幻特效电影改编关系的司法认定

      ——浙江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反映数字经济时代文娱产业变革发展的新思潮,游戏与电影系蕴含不同娱乐底层逻辑的创作产品形态,能否进行著作权上的侵权比对及如何比对成为司法审查难点。虽然游戏和电影都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进行整体保护,但在创作方式、摄制手法、核心要素、艺术表现力上存在差异性,审查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改编关系,还应着眼于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层面。本案判决厘清了视听作品的比对思路,提供了类案指引,对于科技视野下特效与艺术结合的文娱产品著作权规制路径具有重要的行业启示意义和理论研究价值,且对促进多业态创作持续繁荣及文娱产业的高质量融合发展起到正面引导作用。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1.在对网络游戏以视听作品进行整体保护时,游戏制作过程中涉及剧本、美术形象、音乐等不同元素,应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进行评判,不能均按视听作品进行保护。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应当限于连续动态画面本身或其组合,以及对故事情节加以展示的视觉效果,比对核心要素为连续动态画面本身。

      2.在后创作的视听作品参考吸收在先视听作品主题、情感、构思等思想层面内容而再进行独创性表达,该具体表达也脱离于或不同于在先作品,未使用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不侵害在先作品的改编权。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10369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453号

      案情介绍

      《热血传奇》是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该游戏在2003年后以“战士、法师、道士”统称职业,后又加入“刺客”职业,角色形象、属性等元素一脉相承。《蓝月》电影是一部魔幻题材类电影,故事背景为主角长风在经过一场保卫蓝月大陆的恶战后失去伙伴,重回十年前,他决心不让悲剧重演,带领慕容天歌、明月以及一众蓝月大陆三族联军闯入魔神宫邸,与赤月魔神进行殊死一战。该电影于2020年3月起在A平台独播,在此之前,A平台收到某公司的侵权投诉,浙江某网络科技公司与其他电影出品方向某公司发出催告函,但后者仍认为《蓝月》电影侵犯《热血传奇》游戏知识产权,再次发函平台要求下架涉案电影。浙江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电影著作权人认为《热血传奇》游戏中的众多思想、桥段在其他作品中已是常见内容,两部作品在人物及人物关系设置、场景设置、情节发展三方面的表达均不相同,整体不具有相似性,遂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诉讼,要求确认电影不侵害游戏的著作权,某公司赔偿维权合理开支50余万元。某公司主张《热血传奇》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构成视听作品,认为《蓝月》电影对游戏角色职业组合及形象设定、角色装备(包括武器、服装、首饰)、角色技能、场景设定、玩法系统设定、特殊细节设定这六个方面进行抄袭,电影侵害游戏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热血传奇》游戏属于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游戏玩家通过在一个建构好的具有丰富内涵的虚拟世界中选定体验角色,经历成长、开展对战等一系列游戏内置事件和玩法剧情,获得沉浸式的视听体验,其与《蓝月》电影均属于视听作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断改编行为、改编来源关系是否存在,关键在于电影是否使用游戏相关独创性内容。从某公司主张的六个方面核心内容来看,部分内容或不具有视听画面的比对基础,或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或虽有个别内容存在相似但并非涉案游戏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属于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和重要程度也较低。从整体视听画面来看,《热血传奇》游戏的主视角为2D倾斜或鸟瞰视角,可见人物和旁边景物的位置关系,画面主体为场景地图,玩家操控的角色、NPC等在运行的游戏画面中比例较小,角色移动时有顿感,亦会带动镜头移动,呈现角色、NPC与场景之间的交互效果;《蓝月》电影为真人出演,通过多个实景、虚拟背景的转换及分镜头切换,主角们身怀多种技能招式,辅之以丰富华丽的特效画面,主要的对战场景有极强的视觉冲击力,且以可视化画面承载剧情的起承转合。游戏和电影在画面构成、画面流畅度、镜头体验感、视听效果方面均截然不同,两者在选择、取舍和安排视听画面中的具体创作要素中存在实质性区别,表达效果有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认定侵权事实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蓝月》电影不侵害《热血传奇》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某公司应予赔偿浙江某网络科技公司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数据与算法驱动下虚构数据的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规制

      ——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与襄阳甲科技公司、襄阳乙科技公司、湖北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当前,平台经济融合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算法治理构成新经济系统,形成商业模式新变革,其中,数据是算法赋能平台经济正常运行之基石。本案涉及虚构数据刷量引流行为的定性问题,区别于以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条款规制刷量行为,该案判决从平台、算法、数据的融合治理视角探索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规制路径,以规则之治推动“优质内容+原始热度+真实互动”的数字文明建设。

      本案入选浙江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通过模拟人工操作,制造虚假的点击量、评论数、关注数,骗取短视频平台流量分配,干扰平台算法推荐机制的有效运行,妨碍、破坏了平台短视频的管理、运营、商业推广的正常运行,扰乱短视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2)wps电脑版下载的网址浙8601民初731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4707号

      案情介绍

      二原告为某短视频APP的共同经营者。三被告共同推广、宣传的抖竹软件是一款聚合式智能刷量软件,用户在手机上登录抖竹和短视频平台账号后,设置任务、下达指令,移动端就能够自动打开某短视频APP并自动实施批量点赞和评论、随机转发等系列指定动作,达到将指定视频刷上热门、截流同行粉丝、为指定账号引流的目标。二原告认为三被告开发、运营的抖竹软件模拟真人行为规律,进行规模化、自动化批量操作,制造虚假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被诉行为干扰了该短视频APP产品算法推荐机制的正常运行。案涉短视频平台本质上是一个人工智能算法平台,短视频的播放量、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等会直接影响数据模型的建立,而抖竹软件通过机器模拟人工操作,制造虚假的点击量、评论数、关注数等,影响了案涉短视频平台对于真实数据的采集,会改变短视频平台算法机制本应有的推荐效果,突破正常的算法推荐结果,干扰了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的正常运行。其次,被诉行为破坏了短视频的管理、运营、商业推广的正常运行。抖竹软件自动控制短视频平台账号,实现批量点赞和评论、随机转发、万能引流等功能,干扰短视频平台短视频算法推送机制,直接影响短视频平台以真实用户反馈为依托的运营基础,使平台用户对虚构点击互动短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认可度形成虚假认知,削弱用户推送精准度,骗取短视频平台更多的流量分配,破坏案涉短视频平台短视频生态环境和商业推广体系,实质妨碍、破坏案涉短视频平台的正常运行,会使案涉短视频产品的用户粘性下降,减损案涉短视频产品对于用户数据流量的吸引力,影响原告流量变现和内容变现的增值收益机会,会损害原告的整体商誉及市场竞争优势。故二原告投入成本迭代优化算法并运用于案涉短视频平台,形成算法推荐机制下的短视频的分享、互动、推送的经营体系和平台生态系统,该种商业模式带来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应予保护。被诉抖竹软件通过模拟人工操作虚构数据、引流刷量的行为,会对案涉短视频平台的数据大模型建立产生不利影响,干扰案涉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机制的有效运行,妨碍、破坏了案涉短视频平台的管理、运营、商业推广的正常运行,扰乱短视频市场的竞争秩序,降低用户体验,且三被告以依附于拥有巨大流量的平台市场优势的故意开发运营抖竹软件,对他人产品进行恶意干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应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网络直播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路径

      ——杭州某网络公司诉汪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入选理由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企业争夺的核心资源,但数据的保护路径却尚无明确立法规定。本案是浙江法院适用商业秘密条款保护数据的最新案例。本案判决针对数据在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三要件上的特征进行认定,界定了企业后台用户行为数据的权益基础和价值内涵,为以商业秘密路径保护数据提供了研究样本。同时,本案还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有力保护商业数据权益,规范直播行业生态,彰显了司法保护数据类商业秘密的决心和力度。

      本案入选2022年度浙江法院二十篇优秀案例分析、浙江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浙江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杭州法院法护营商典型案事例。

      裁判要旨

      在审查数据类经营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性、秘密性、价值性要件时,应结合数据组成和行业特征予以认定:1.网络原始数据组成的衍生数据或大数据,或网络公开数据结合其他尚未公开的内容组成新的数据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可认定其具有秘密性。2.对于数据类信息是否具有保密性,应结合行业现实状态及载体的性质、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来认定,保密措施应以适当为标准。3.直播平台中奖数据反映经营者特定经营策略及经营效果,体现用户打赏习惯和消费习惯等深层信息,可为经营者提供用户画像,吸引流量,获得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浙8601民初609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1274号

      案情介绍

      杭州某网络公司旗下经营两款直播平台,平台主播获得用户打赏礼物兑换现金后按照约定比例向公司分成收益。公司在打赏环节设置中奖程序,将特定比例的打赏金额归入奖池,在一定礼物赠送周期内,根据后台配置,由程序算法随机生成中奖礼物个数索引,用户有机会从奖池中获得其所打赏礼物价款的一定倍数返还金额作为中奖奖励。汪某系杭州某网络公司前运营总监,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汪某在职期间,利用自身账号权限,登录查看、分析后台数据,掌握中奖率高的时间点,通过关联多账号进行刷奖,获得平台高额奖金;汪某离职以后入职相同行业的另一平台公司,在自身账号已被注销的情形下,仍通过获取杭州某网络公司员工胡某账号的方式,继续登录后台进行刷奖,汪某持续一年多时间多次登录实施被诉行为,通过数十名主播提现,其在笔录中自述以此获利200余万元。杭州某网络公司诉称,汪某上述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导致平台其他注册用户基本无法获取中奖奖励,平台的注册用户充值大幅减少、用户流失,情节恶劣,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判决汪某赔偿损失390万元。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某网络公司主张的后台实时数据遵循用户的打赏行为实时产生、实时变动,须在后台登录相应权限账号方得查看,杭州某网络公司对其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等一系列措施进行保护,该些数据具有还原打赏场景、归纳中奖规律的现实价值,还具备预测用户行为、审视经营策略的深层潜在价值,构成商业秘密。汪某曾为杭州某网络公司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利用所查看的实时数据,推算未来中奖可能性的高低,伺机刷礼获得更高的中奖机会,以此获得高额奖金,还通过掌握多个账号、向主播返现进行大规模刷奖,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汪某离职后明知杭州某网络公司不允许他人实施被诉刷奖行为,仍然违规获取他人账号继续实施刷奖进行获利,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相关规定。汪某的行为剥夺其他用户正常打赏可能获得中奖的机会,可能造成用户流失、粘性下降,破坏后台礼物打赏中奖实时数据的真实性,干扰杭州某网络公司的经营决策,损害杭州某网络公司本因由该商业秘密所形成的竞争优势。

      综上,一审法院考虑汪某的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等因素,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遂以获利金额200万元为赔偿基数,以侵权获利的1.5倍确定赔偿数额,判决汪某赔偿杭州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宣判后,汪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六:人工智能机器人直播行为的司法规制

      ——杭州某互娱科技公司诉四川某科技公司、陈某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近年来,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推动了智能机器人广泛的产业应用,网络直播作为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更是发展迅速。本案作为首例智能机器人网络直播侵权案,是人工智能、网络直播新业态的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全新法律问题。本案判决厘清了模仿他人智能机器人直播的行为边界,对原告研发的直播模式中的机器人形象、直播话术、直播页面等各项元素能否得到法律保护进行了界定,妥善平衡了保护原创者合法利益与鼓励自由竞争的关系,对于保护智能机器人直播中的优秀设计成果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引导智能机器人直播市场经营者以技术创新等途径进行良性竞争,维护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在革新、发展过程中的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入选2022年度中国十大文娱法事例、2022年度浙江法院优秀庭审、2022年度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官网wps的电脑版下载网址在哪(wps最新首页下载)

      裁判要旨

      智能机器人直播话术由创作者设计,经过算法训练根据互动条件的不同权重进行触发,如果其系直播场景中通用、常见的表达,未达到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文字作品。直播界面如主要体现直播功能性作用,在颜色、内容选择及布局编排等方面未能体现独特的构思和审美意义,不构成美术作品。整体模仿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智能机器人直播设计,损害他人竞争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569号

      案情介绍

      杭州某互娱科技公司为推广和宣传二白机器人,在两个网络平台分别注册账号,并开发了机器人主持直播的智能程序。观众可以在直播中直接与机器人对话、打赏、互动。该智能程序使得杭州某互娱科技公司账号增粉效果明显,其中“我系二白”短视频账号粉丝超过447万,获赞超过5千万,直播历史总场次1166场。杭州某互娱科技公司由此累积了大量的交互数据和用户资源,创设了自己的直播界面与话术系统,形成具有特色的智能机器人直播模式。四川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短视频账号及教学视频中使用了二白机器人形象,在直播过程中以及销售的“大白机器人智能直播软件”中使用了与杭州某互娱科技公司近似的直播界面与直播话术,并通过佣金形式激励其下线代理商扩大该直播软件的销售渠道。杭州某互娱科技公司主张四川某科技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被告辩称,其使用二白机器人形象只是为了介绍其智能直播语音软件,该软件用于指导用户搭建智能机器人直播间,两者的直播界面、直播话术并不相似,不构成侵权。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涉案二白机器人形象展现了个性化表达及一定程度的艺术美感,符合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性的要求,构成美术作品。四川某科技公司在线传播二白机器人形象,侵害杭州某互娱科技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从涉案直播话术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直播话术的特定内容由创作者选择与设计,直播中根据触发条件的不同权重进行触发。涉案直播话术包括打招呼、聊天互动、介绍功能、祝福用语等直播常用语句,是直播场景中基本、通用、常见的表达,未能反映创作者的个性与选择,未达到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文字作品。涉案直播界面主要体现直播功能性作用,在界面颜色、内容选择及布局编排等方面未能体现独特的构思和审美意义,不构成美术作品。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首先,杭州某互娱科技公司运营的二白机器人网络直播经过长期的开发优化,积累了较多的用户群体及访问流量,其具有新颖性的直播间设计创意可以为原告带来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其次,四川某科技公司在直播以及“大白机器人智能直播软件”中使用了与杭州某互娱科技公司相近似的直播界面、直播话术,存在明显的抄袭行为,该行为降低了四川某科技公司的开发投入成本,获得杭州某互娱科技公司在长期经营基础上持续优化设计而成的智能机器人直播方案,此种不劳而获利用他人劳动成果攫取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有违商业道德。再次,四川某科技公司对外销售该智能直播软件,加速了与杭州某互娱科技公司类似智能机器人直播间的复制与扩散,在粉丝、流量等与网络直播行业直接相关的商业利益上,不当攫取杭州某互娱科技公司享有的市场关注和商业机会,损害杭州某互娱科技公司的竞争利益。因此,法院认为,本案四川某科技公司在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上均已超出了模仿自由的范围,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四川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杭州某互娱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七:智能人机交互生成物的法律属性认定

      ——北京甲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诉北京乙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数字技术、传统艺术与人机交互相结合的特效道具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如何更精细地界定参与创作的不同主体的利益、如何把握作品独创性认定与避免泛作品化之间的关系、如何划分创意和创作的边界等法律问题。本案充分考虑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从促进文化娱乐著作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的角度认为应在二分思路的基础上对连续画面的独创性进行抽层分析,为人机互动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和独创性来源认定提供了实践分析路径。

      裁判要旨

      1.人机交互短视频包含基础展示画面和人机交互画面两个部分。判断基础展示画面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应当将画面与其所传递的内容相分离,对于连续画面本身的呈现状态、上下衔接和画面感的独创性进行分析。

      2.人机交互画面独创性是来源于基础画面亦或用户,应当结合用户的表达空间予以判断。人机交互的识别、创作过程受控于预先设定的算法、规则和模板或资源。当交互程序本身提供的内容参数和资源配置单一,用户对于呈现内容仅需进行机械的调度时,用户并未就画面贡献创造性;当设计者对于内容参数、资源和画面的基本表达步骤和呈现进行了设计,用户在人机交互的过程只是把为数有限的图像或图样以自动生成,并在理论上进行无限的排列组合呈现在用户界面,此时用户的表达空间有限,用户在该交互过程画面应当认为未创造性地提供新的连续画面,整体画面的独创性来源并非用户操作,而属于基础画面的一种表现方式。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3494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2535号

      案情介绍

      窗花剪剪特效道具于2021年2月4日上线某短视频平台,并在湖南卫视小年夜春节联欢晚会推广,其通过设置窗景和红色纸张、识别用户鼻尖作为剪刀进行剪窗花并动态展开呈现在屏幕上。二原告认为窗花剪剪特效构成视听作品,被告认为窗花剪剪独创性部分主要源自用户且其中的内容为思想或公有领域元素,故认为其不构成视听作品。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窗花剪剪作为人机交互形成的视听成品,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需从基础展示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人机互动生成内容独创性来源两个维度进行分析。

      对于基础展示画面而言,其从整体画面来看,其是一个动态的、具有连续性和衔接性的画面展示过程,从呈现状态来看,制作者对于画面元素及其颜色搭配、静态显示、动态变化、画面排布进行了选择和设计;从上下衔接来看,画面切换方式、动态变化的过程体现了逻辑和安排;从画面感而言,其通过渲染窗框、窗帘、城市背景等,配合进度条和剪纸形状和变换轨迹、展开方式、转场效果和最终页面定格等的细节描绘,体现了整体剪窗花的情景设置和裁剪、展开过程的视觉艺术效果和美感。故窗花剪剪特效连续画面的呈现体现了作者选择和安排,具有创造性,符合视听作品连续画面独创性的要求。

      对于人机交互形成的画面而言,本案中,窗花剪剪特效主要基于识别鼻尖启动用户交互程序,并根据用户的鼻尖轨迹,在预设的用户界面将该轨迹予以展示并根据程序设置形成最终画面。一方面,用户鼻尖识别的交互,即在剪纸上进行镂空的过程,该过程画面是由用户在体验特效过程中临时生成的,并非制作者事先固定的序列画面,因程序设置、资源调度简单、机械,虽每个用户使用特效呈现出来的过程画面会不一样,但并未超出特效预设的画面,不是脱离预设程序之外的创作,该人机交互并未产生新的连续的画面,未产生新的视听作品。另一方面,用户自己对于该交互过程的连续画面的展示,包括呈现的形式、可视化的过程、并未扮演积极创作角色,其主要进行的是鼻尖轨迹的输入,对于连续画面的输出方式,包括如何呈现该过程、呈现的效果为何,未有创造性的表达,该部分连续画面内容的独创性并非源于用户。故本院认为,用户在使用窗花剪剪特效过程中,未产生超出基础展示画面的新的视听成品,且对于整体画面的展示无创造性的表达,其独创性仍源自特效制作者。故一审法院判决北京乙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宣判后,北京乙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八:数字时代“冒名洗歌”式侵权的审查认定

      ——杭州某科技公司诉甲科技(深圳)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乙科技(深圳)公司、北京某文化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数字时代音乐人能够更自主地创作新潮、个性的音乐,但也不可避免使得音乐创作成为快餐式的流量生意,从歌名到内容全方位的“洗歌”就是其中之一,实践在分析“冒名洗歌”侵权与否时,既要结合当下侵权模式的生成原因、所造成的影响,准确把握权利保护与鼓励传播、防止创意垄断的边界,也要打破客观专业壁垒,探索更为有效的侵权比对认定方式,及时有效规制侵权行为。本案通过技术辅助分析、歌曲信息表征分析、定句曲谱比对以及听觉感知比较分析的判断步骤,提出了数字音乐时代平台间“洗歌”的认定方式,以期净化音乐市场,鼓励原创,推动数字音乐产业将不断地向前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该案入选2022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

      裁判要旨

      1.音乐作品的消费对象是听众、观众,不同的音乐作品存在不同的听众对象,不同听众的关注焦点和注意力亦有区别,流行音乐关注的重点往往是比较容易掌握的歌词、旋律,给受众以鲜明的感觉,虽然听觉感受仅限于感性的知觉范畴,但对音乐作品的受众,却是感觉的全部,故听感在判断音乐作品相似性时,具有较大识别作用。

      2.歌曲的独创性在于旋律、音符、调性等音乐性的表达,在于歌词创作,也会在于旋律与歌词的相辅相成地融合。判断歌曲的相似性应当考量作品中的表达性要素,而不是歌曲所体现的技术要素,当对音乐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部分进行技术替换时,应当认定为未形成新的表达;当旋律类似、文字表达类似,仅对少部分歌词进行调整或语义替换时,可以认定两首歌曲整体上具有相似性。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2124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8272号

      案情介绍

      杭州某科技公司是A音乐平台运营主体,取得涉案歌曲完整著作权。杭州某科技公司发现,2021年B音乐平台上线被诉歌曲,与涉案歌曲名称完全相同、表演者名称高度相似,词、曲、编曲等亦高度近似,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提起诉讼。

      甲科技(深圳)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乙科技(深圳)公司辩称,首先,甲科技(深圳)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乙科技(深圳)公司经北京某文化公司授权取得被诉歌曲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已尽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北京某文化公司承诺对于所授权歌曲出现的涉诉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其次,涉案两首歌曲从作品表达、独创性均不一致,该甲科技(深圳)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乙科技(深圳)公司作为音乐平台运营方,无法判定相似性是否成立;最后,杭州某科技公司未进行有效通知,其不是适格被告。北京某文化公司辩称,两首歌曲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二者从总体感觉而言因为旋律、节奏、和声及歌词的相似性,尤其是“删了吧”作为歌曲名称和副歌的重要内容,加之表演者名称和演唱音色,会使人误认二者为派生关系;其二,从具体比对而言,二者选用了类似的主要旋律和节奏走向,除个别音符不同,构成主旋律的主要音符几乎完全相同,同是两首歌曲的第3、13、17、18、19小节的音符中大多数音符相同,在旋律和节奏的创作空间开阔,如果是独立创作,在旋律和节奏上不可能如此高度的相似;其三,涉案两首歌曲的首句、起句、关键句在音值、音高上基本一致,该些句子重要性不言而喻,当整体旋律、节奏如此相似的情况下,会产生歌曲音乐形象相同或类似的感觉,虽然听觉感受仅限于感性的知觉范畴,但对音乐作品的受众,尤其是流行音乐的受众来说,会对于歌曲的赏析和判断起到关键作用;其四,从歌词比对、演唱者名称、标题、演唱音色而言,二者具有相似性,虽部分内容不受著作权法表征,但该些元素集中表现在一首歌曲时,会致使公众混淆,故涉案两首歌曲部分段落构成实质性相似。遂判令甲科技(深圳)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北京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杭州某科技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8万元。

      宣判后,甲科技(深圳)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北京某文化公司提出上诉后,后均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九:短视频模板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杭州某股份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在网络短视频爆发式增长背景下出现的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内容制作新产物。本案系首例侵害短视频模板著作权案件,涉及短视频模板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得到何种程度保护等法律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法院根据相关领域著作权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网络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划清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为规范短视频模板使用提供了行为指引,推动了短视频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案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参照判决对双方平台上的大量短视频模板进行了一揽子协商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入选2021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2021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2021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21年度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裁判要旨

      短视频模板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制作过程简单等特点。在判断短视频模板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综合考虑创作与传播、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作品主要应考虑以下两点:一是短视频模板应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二是短视频模板应是作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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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某甲App是一款视频编辑软件,能够为用户提供多种素材、音乐、特效等,协助用户对短视频进行编辑。北京某科技公司、深圳市某科技公司系某甲App的运营者。2020年,制作人“阿宝”在某甲App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短视频。北京某科技公司、深圳市某科技公司经制作人授权取得该短视频相关著作权,其主张杭州某科技公司、杭州某股份公司擅自在其运营的某乙App上传“女生节,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可以点击播放该短视频,亦可以替换素材嵌入模板进行编辑、下载及分享,杭州某科技公司、杭州某股份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短视频模板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短视频模板本质上属于短视频,其由创作者对图片、音乐、特效等各类元素进行编排形成短视频框架,并预留出可供用户进行替换的要素,方便用户替换后形成含有个性化元素的短视频。立足于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判断短视频模板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判定涉案短视频模板“独创性”时的具体考量因素主要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短视频模板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二是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本案中,涉案短视频模板由制作者对某甲App中已有的音乐、贴纸、特效等元素进行选择与编排制作而成,与既有各个独立的元素存在明显差异。制作者根据想要表达的思想主题,奠定风格基调,寻找合适的背景音乐、图片,再根据音乐的节奏点搭配不同的贴纸、特效、滤镜、动画等元素,并结合主观需要协调多种元素的排列方式、大小、顺序和持续时间,整个创作过程存在智力创造空间,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故涉案短视频模板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属于视听作品。杭州某科技公司、杭州某股份公司在其运营的某乙App上共同或分别提供被诉侵权短视频,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院遂于2021年4月16日判决:杭州某科技公司、杭州某股份公司停止侵害,共同赔偿北京某科技公司、深圳市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万元,杭州某科技公司赔偿北京某科技公司、深圳市某科技公司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十:域名注册与商标权冲突的司法认定

      ——冯某某诉某公司网络域名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网络域名权与注册商标权冲突的司法认定问题。通过本案的审理,明确司法在规制域名恶意抢注行为、维护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善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权利人的保护问题。该案依托互联网专业化审判资源,围绕域名恶意抢注、侵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严密的司法认证和审查,依法保护了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争议域名是否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判定。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域名侵权系域名的注册人或者使用人在注册使用域名时,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包括在先的商标权、字号等。而判断域名是否侵权应从域名的注册、受让使用是否存在恶意以及他人是否拥有合法的在先权利方面进行考量。本案争议域名注册远早于被告主张的注册商标注册使用的时间,且原告在受让争议域名后,并未进行恶意出售或造成侵害他人商业利益受损等情形,不构成侵害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3393号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1日,原告冯某某经拍卖购得争议域名,并转移注册至其名下。2022年3月2日,某公司向某仲裁论坛递交投诉书,请求将涉案争议域名“mohu.com”转移给某公司所有。某公司认为冯某某的域名包含了其整个mohu标识,两者构成近似。冯某某对于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其也没有经某公司授权或许可使用mohu标识。冯某某使用该争议域名既没有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也不是合法的非商业使用或合理使用,存在被用于传播恶意软件的可能。2022年3月30日,冯某某向某仲裁论坛递交答辩状称:冯某某创建了A科技有限公司和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网站开发和推广业务。其对于域名拥有权利和合法利益。

      2022年4月20日,某仲裁论坛作出裁决认为:1.争议域名与某公司主张的mohu标识构成相同;2.冯某某并没有因为争议的域名而广为人知,也没有得到某公司的许可而使用mohu标识,且冯某某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将域名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也没有开展合法非商业使用或合理使用。3.电子邮件副本显示某域名前持有人曾向某公司出售该域名,具有恶意。依据上述三个条件,裁决:域名由冯某某转移给某公司。冯某某不服该上述仲裁结果,依法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域名“mohu.com”最早注册于2000年1月12日,被告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9年11月12日,其于2020年1月9日受让注册商标“MOHU”,并用于天线、前置放大器、包括电视调谐器和天线的数字视频设备、电缆等商品的销售。一、争议域名的注册不具有恶意。某公司成立的时间和商标受让的时间,均晚于争议域名被首次注册的时间。而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案外人注册争议域名之时或者之前,就已经对“mohu”标识享有在先合法的权益。某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在中国境内具有“mohu”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情况,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会导致网络用户的混淆、误认。依据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存在恶意高价出售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二、冯某某购买争议域名的过程具有正当性。冯某某作为后手域名购买人,即便在购买涉案争议域名后未及时投入使用,但因某公司未证明其在争议域名注册时享有在先合法有效的权益,因此,不能以此推断冯某某对争议域名的购买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某公司发送询价邮件的时间为2020年2月27日,均早于冯某某竞拍购买取得涉案争议域名的时间,不能证明冯某某参与竞拍及受让涉案争议域名的目的就是为了向某公司或其他竞争对手销售或转让以获取额外收益,更不能由此推断其具有恶意。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冯某某对域名“mohu.com”享有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权利;涉案争议域名“mohu.com”不转移给被告某公司。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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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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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矿机”和“挖矿”电脑版wps的下载的网址

      获得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方法在哪里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官网wps的最新的下载的网站是多少。(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科技公司”,“晟昌科技”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科技”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WPS wps office 的官方下载网址是什么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涉嫌盗窃罪。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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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社会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wps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在哪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与主流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再以主流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与主流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1]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csrc.gov.cn)

      [2]三协会联合发布公告:防范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交易炒作风险 (baidu.com)

      [3]西安三男子组织“黑客联盟”盗取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盗窃|未央|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qq.com)

      [4]案值3亿元!丨黑龙江警方侦破区块链虚拟币特大网络传销案 (baidu.com)

      [5]洪山警方揪出网络诈骗背后“递刀者” 科技公司开发150余个APP助纣为虐 (baidu.com)

      [6]曝光|为诈骗团伙开发150余个APP涉虚拟币骗局,警方一锅端!_腾讯新闻(qq.com)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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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实战学习(一)

      KDJ指标的极致用法

      随机指标,英文简称为KDJ,是一种中短线分析工具,主要用来反映市场上买卖力量的强弱和超买超卖现象,它能够在股价尚未上升或下降之前发出准确的买卖信号。

      该指标由乔治兰恩博士首创,是根据统计学原理,将某个周期内出现过的最高价、最低价及最后一个收盘价作为基本数据,来计算最后一个计算周期的未成熟随机值RSV,然后根据平滑移动平均的方法来确定K值、D值与J值,绘制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方法在哪里成相应的曲线图来研判行情。

      KDJ指标具有如下几项特性。

      第一,KDJ指标由K、D、J三条曲线组成。其中波动最快的为曲线J,其次是曲线K,曲线D最为平滑,安全性也最好。

      第二,K值和D值的取值范围均在0~100之间,50是KDJ指标值的多空分界线。当KDJ指标处于50中轴线之上时,表示市场处于多头行情中;当KDJ指标处于50中轴线之下时,表示市场处于空头行情中。

      第三,KDJ指标也是非常重要的超买超卖指标官网wps官网最新的下载地方是什么(wps最新下载免费吗)。当KDJ指标进入80线以上区域时,说明指标处于超买状态;当KDJ指标进入20线以下区域,说明指标处于超卖区域。

      第四,当J值>100时,曲线J会接触到顶部,表示曲线K已经远高于曲线D,股价短期内见顶的概率增大;当J值<0时,曲线J会接触底部,表示曲线K已经远低于曲线D,股价短期内见底的概率增大。

      第五,当曲线K和曲线D双双在50左右的位置徘徊时,无论出现金叉还是死叉,都没有参考意义。

      第六,当股价处于单边上升、单边下跌或盘整行情时,KDJ指标会频繁地出现金叉与死叉,这说明指标出现了钝化现象,此时KDJ指标发出的交易信号不具有任何市场含义。

      KDJ指标怎么用:

      KDJ指标是三条曲线,在应用时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考虑:1、KD的取值的绝对数字;2、KD曲线的形态;3、KD指标的交叉;4、KD指标的背离;5、J指标的取值大小。

      一、从KD的取值方面考虑。

      KD的取值范围都是0~100,将其划分为几个区域:80以上为超买区,20以下为超卖区,其余为震荡区。

      根据这种划分,KD超过80就应该考虑卖出,低于20就应该考虑买入。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划分只是一个应用KD指标的初步提示,仅仅是信号,完全按这种方法进行操作很容易招致损失。

      二、从KD指标曲线的形态方面考虑。

      当KD指标在较高或较低的位置形成了头肩形和多重顶(底)时,是进出场的信号。注意,这些形态一定要在较高位置或较低位置出现,位置越高或越低,结论越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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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KD指标的交叉方面考虑。

      K线与D线的关系就如同价格与MA的关系一样,也有金叉和死叉的问题,不过这里交叉的应用是很复杂的,还附带很多其他条件。

      图片

      举个例子:

      当K线从下向上与D线交叉:K线上穿D线是金叉,为买入信号。但是出现了金叉是否应该买入,还要看别的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金叉的位置应该比较低,是在超卖区的位置,越低越好。

      第二个条件是与D线交叉的次数。有时在低位,K、D两线要来回交叉好几次。交叉的次数以2次为最少,越多越好。

      第三个条件是交叉点相对于K线和D线低点的位置,这就是常说的“右侧相交”原则。K线是在D线已经抬头向上时才同D线相交,比D线还在下降时与之相交要可靠得多。

      KDJ买入法

      1、KDJ买入形态:D线进入超卖区间

      实例:东旭光电股价在某年的四月KDJ指标中的D线跌破20位进入超卖区间。于5月9日D线突破20位置,说明空方极度强势的行情已经结束,股价开始见底反弹。

      形态介绍:

      在KDJ指标的三条曲线中,当D线持续下跌,跌破20时,就是进入了超卖区间。这样的形态说明经过持续的下跌行情后,市场上的空方力量已经极度强势,不过其未来继续增强的空间也已经十分有限。未来随着空方力量萎缩、多方力量增强,股价将见底反弹。

      两个买点:

      (1)当KDJ指标中的D线跌破20时,说明市场已经进入了超卖状态,未来股价有见底反弹的可能,此时投资者可以先建立部分仓位。

      (2)当D线从20下方运行一段时间后再次回调到20上方时,说明市场上空方极度强势的行情已经结束,股价已经有了见底反弹的迹象,此时投资者可以买入股票,完成建仓。

      止损位:如果D线突破20后不能持续上涨,而是经过小幅上涨后就再次下跌,跌破了20,就说明市场上的空方依旧强势,多方无力持续拉长股价,此时投资者应该将手中的股票卖出止损。

      操作要点:

      1、D线在超卖区间持续的时间越长,则空方力量的消耗就会越严重,未来股价也就会有更大的上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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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果D线突破20的同时成交量同步放大,就说明多方力量开始增强,此时该形态的看涨信号会更加可靠。

      3、不同股票的超卖区间可能会有所不同。一些股价波动幅度比较小的大盘股,其D线跌破30可能就算进入了超卖区间;而一部分股价波动幅度较大的小盘股,其D线要跌破15可能才算进入了超卖区间。投资者可以结合股票过去的走势来判断其具体的超卖区间。

      2、KDJ买入形态:J线进入超卖区间

      图片

      实例:美达股价在某年的12月23日KDJ指标的J线跌破了0值,说明市场上的空方力量集中释放,短期内有见底反弹的可能。27日J线突破0值,股价开始反弹走高。

      形态介绍:

      在KDJ指标的三条曲线中,J线是波动最频繁的一条。当这条曲线跌破0值时,说明市场已经进入了超卖区间。这样的形态说明随着股价在短期内的快速下跌,市场上的空方力量已经强势到极致。一旦空方力量盛极而衰,多方力量增强,股价就将见底反弹。

      两个买点:

      (1)当J线跌破0值时,说明市场上的空方动能已经在短期内释放殆尽,未来随着多方力量增强,估计将有见底趋势。此时投资者可以先少量买入股票,建立部分仓位。

      (2)如果J线在0值下方运行一段时间再突破0值,说明股价已经开始上涨,此时投资者可以积极买入股票,完成建仓。

      止损位:当J线突破0值后如果不能持续上涨,反而见顶回调,再次跌破0值,就说明空方力量依旧强势,多方无力拉升股价,此时投资者应该将手中的股票卖出止损。

      操作要点:

      1、与D线的超卖信号相比,J线的超卖信号更倾向于对股价短期内快速涨跌行情的反映。在持续上涨或下跌行情中,J线反而可能会出现钝化现象。

      2、按照KDJ指标的计算方法,J线的值可能是负数,但多数炒股软件中对负数的J线都0值显示。

      3、该形态的第一个买点出现后,股价可能还会惯性下跌一段时间。为了尽量避免亏损,投资者可以在此时不操作,等第二个买点出现时再集中买入股票。

      3、KDJ买入形态:K线和D线低位金叉

      实例:在某年的10月阳谷华泰股票的K线图中,KDJ指中的K线和D线在低位出现金叉,说明股价短期内的上涨动能有增强趋势,随后股价走出了一波上涨行情。

      形态介绍:

      在KDJ指标中的K线和D线可以代表股价的涨跌动能。其中K线代表短期内股价涨跌动能,D线代表长期内股价涨跌动能。当K线向上突破D线时,二者就形成了KDJ指标的金叉形态。这个形态说明股价短期内的上涨动能有增强趋势,是看涨买入信号。

      如果该形态出现在50以下的低位,则说明此时股价刚刚进入上涨行情,未来 wps 的官网最新下载地方还有很大的上涨空间,此时该形态的看涨信号会更加强烈。

      买点:当低位金叉完成时,股价已经有了持续上涨的趋势,此时投资者可以积极买入股票,持股待涨。

      止损位:如果K线突破D线后不能持续上涨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址是什么,而是又见顶下跌,跌破D线,则说明股价的上涨动能还很弱,不足以持续拉升股价,此时投资者应该将刚刚买入的股票尽快卖出止损。

      操作要点:

      1、金叉出现时KDJ指标的位置越低,由未来股价上涨的空间就越大。如果在金叉出现时D线位于超卖区间内,随着金叉完成D线也突破了超卖区间,则该形态的看涨信号会更加强烈。

      2、根据KDJ指标的计算原理,当K线突破D线的同时,J线也必定会同时突破D线,形成三条曲线同时金叉的形态。

      3、如果在K线和D线金叉的同时成交量也逐渐放大,则验证了多方力量持续增强的信号,此时该形态看涨信号会更加强烈。

      4、KDJ买入形态:K线和股价底背离

      图片

      实例:中科金财股价在某年10月开始的回落行情中,随着股价一轮轮的走出新低,KDJ指标中的K线却出现一底比一底高的上涨走势,说明虽卖方的动能已经逐渐减弱,后期股价走出一波上涨行情。

      形态简介:

      在股价持续下跌、连创新低的同时,如果KDJ指标中的K线没有创新低,反而出现一底比一底高的上涨走势,就说明虽然股价还在下跌,但是市场上卖方的动能已经逐渐减弱,未来股价有见底反弹的趋势,这是看涨买入信号。

      两个买点:

      (1)当K线和股价连续再次底背离出现时,卖方力量很可能已经变得十分虚弱,此时股价已经出现见底趋势,投资者可以先少量买入股票,建立部分仓位。

      (2)连续的底背离完成后,如果股价能够突破前次反弹时的高点,则说明多方力量已经开始拉升股价,此时股价即将进入上涨行情,投资者可以积极买入股票,完成建仓。

      止损位:买入股票后,投资者可以继续观察后市行情走向。如果未来股价回落时再次创出新低,就说明下跌趋势还在继续,此时投资者应该将手中的股票卖出止损。

      操作要点:

      1、底背离出现时K线的位置越低,则该形态的看涨信号就越强。

      2、如果在底背离过程中成交量持续萎缩,底背离完成后成交量快速放大,则验证了市场上空方力量衰弱、多方力量增强的信号,此时该形态的看涨信号会更加强烈。

      3、如果K线和股价底背离的同时D线也和股价形成了底背离形态,则该形态的看涨信号会更加可靠。

      KDJ卖出法

      1、KDJ卖出形态:D线进入超买区间

      图片

      上图中箭头所指绿线在80上方的超买区持续时间长,下跌空间更大。

      当D线突破80时,就是行情进入超买区间的信号。这个信号说明市场上的多方力量已经达到极度强势的状态,不过这种强势状态可能难以持续。一旦多方力量开始衰退,空方力量增强,币价就将见顶下跌,因此这是看跌卖出信号。

      卖点:D线跌破80

      如果未来D线见顶下跌,再次跌破80,就说明市场上多方极度强势的行情已经结束,币价已经进入下跌行情,此时卖出。

      2、KDJ卖出形态:J线进入超买区间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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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KDJ指标中的J线突破100时,就是进入了超买区间。这样的形态说明币价在短期内快速上涨,市场上的多方力量已经强势到极致。一旦多方力量盛极而衰,空方力量复苏,币价即将见顶下跌。

      卖点:J线跌破100

      当J线从100上方下跌跌破100时,说明市场上的多方力量已经衰退,空方力量开始增强,币价已经有了下跌的迹象,此时应该尽快卖出。

      图片

      J线的超买信号更倾向于对币价短期内快速涨跌行情的反映。在持续上涨或者下跌行情中,J线反而可能会出现钝化的现象。

      3、KDJ卖出形态:K线和D线高位死叉

      图片

      当KDJ指标中的K线自上向下跌破D线时,二者就形成了死叉形态。这样的形态如果出现在50上方的高位,就被称为高位死叉。

      K线和D线的死叉形态说明市场上的多方力量越来越弱,空方力量逐渐增强,这是看跌卖出信号。

      该形态出现在50上方的高位则说明币价还处于高位,未来的下跌空间会很大。

      卖点:死叉完成时

      当高位死叉完成时,币价已经出现了见顶下跌的迹象,此时应该尽快卖出,回避风险。

      当K线跌破D线的同时,J线也必定会同时跌破D线,形成三条曲线同时死叉的形态。

      何谓 KDJ曲线的背离?它是指当KDJ指标的曲线图的走势方向正好和K线图的走势方向正好相反。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是“顶背离”若价格不断创新高但KDJ指标的值不创新高,即为顶背离;第二种为“底背离”,若股票价格不断创新低,但KDJ指标的值却不再创新低,即为底背离。

      KDJ顶背离

      当股价K线图上的股价走势一峰比一峰高,股价在一直向上涨,而KDJ曲线图上的KDJ指标的走势是在高位一峰比一峰低,这叫顶背离现象。顶背离现象一般是股价将高位反转的信号,表明股价中短期内即将下跌,是卖出的信号

      图片

      背离的结果就是股价逐渐形成顶部反转形态,股价将进入到下跌趋势当中。

      投资之道,万千法门,只有找到合适自己的投资方法,并且长期坚持,才能在证券市场中存活。但是,很多投资人入市的动机,只是想短期捞一票,从未设定长期的投资目标,也不知道自己的立身之本是什么,跟风,赌博,这种短期心态,是造成损失的重要原因。

      寻找盈利模式是所有投资者最关心的。要想在市场中稳定获胜,首先就需要明白市场的盈利模式,按照盈利模式去操作,才能在市场获利,否则只能为市场做贡献。很多人之所以亏钱就是没有找到固定的、符合自己的盈利模式。不断的出错,不明不白的向市场交学费,有些人甚至一辈子都没有搞明白自己为什么亏的。

      要成为股市投资大师,一定要多研究,多学习,如果在这个市场里有一个能够长久不败的导师,这个导师一定就是这个市场,我们要敬畏它、熟悉它、感知它,最后能够和它一起比较和谐相处,把自己的投资人生和自己市场的律动能够结合起来。

      成功,等于小的亏损,加上大大小小的利润,多次累积。做到不出现大亏损很简单。以生存为第一原则,当出现妨碍这一原则的危险时,抛弃其他一切原则。因为,无论你过去曾经,有过多少个100%的优秀业绩,现在只要损失一个100%你就一无所有了。

      交易之道,守不败之地,攻可赢之敌。100万亏损50%就成了50万,50万增值到100万却要盈利100%才行。每一次的成功,只会使你迈出一小步。但每一次失败,却会使你向后倒退一大步。从帝国大厦的第一层走到顶楼,要一个小时。但是从楼顶纵身跳下,只要30秒,就可以回到楼底。

      在交易中,永远有你想不到的事情,会让你发生亏损。需不需要止损的最简单方法,就是问自己一个问题:假设现在还没有建立仓位,是否还愿意在此价位买进。答案如果是否定,马上卖出,毫不犹豫。

      逆势操作是失败的开始。

      不应该对抗市场,或尝试击败他。没有必要比市场精明。趋势来时,应之,随之。无趋势时,观之,静之。等待趋势最终明朗后,再动手也不迟。这样会失去少量的机会,但却赢得了资金的安全。你的目标必须与市场保持一致,顺应市场的趋势。如果你与市场保持一致,利润自会滚滚而来。如果你看错了趋势,就得使用古老而可靠的保护伞止蚀单。这就是趋势和利润的关系。

      操盘成功的两项最基本规则就是:停损和持长。

      一方面,截断亏损,控制被动。另一方面,盈利趋势未走完,就不轻易出场,要让利润充分增长。多头市场上,大多数股票可以不怕暂时被套。因为下一波上升会很快让人解套,甚至获利。这时候,买对了还要懂得安坐不动,不管风吹浪打,胜似闲庭信步。交易之道的关键,就是持续掌握优势。

      快速认赔,是空头市场交易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当头寸遭受损失时,切忌加码再搏。在空头市场中,不输甚至少输就是赢。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在一个明显的空头市场,如果因为害怕遭受小损失而拒绝出局,迟早会遭受大损失

      一只在中长期下降趋势里挣扎的股票,任何时候卖出都是对的。

      哪怕是卖在了最低价上。被动持有等待它的底部,这种观点很危险,因为它可能根本没有底。

      学会让资金分批入场。

      一旦首次入场头寸发生亏损,第一原则就是不能加码。最初的损失往往就是最小的损失,正确的做法就是应该直接出场。如果行情持续不利于首次进场头寸,就是差劲的交易,不管成本多高,立即认赔。

      希望在底部或头部一次搞定的人,总会拿到烫手山芋。

      熊市下跌途中,钱多也不能赢。机构常常比散户死的难看。小资金没有战略建仓的必要,不需要为来年未知行情提前做准备。不需要和主力患难到底。明显下跌趋势中,20-30点的小反弹,根本不值得兴奋和参与。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行动多并不一定就效果好。有时什么也不做,就是一种最好的选择。

      不要担心错失机会,善猎者必善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