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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币管控力度逐步上升,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币的理解和适用也历经“电子数据”到“虚拟商品”再到“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未知物’”的转变,与此同时,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币的性质与价值的观点尚未形成通说,导致裁判观点各异,理由不尽相同。由此直接导致普通人群对该领域缺乏成熟和稳定的心理预期。与本文旨在以“虚拟币”搬砖行为作为基点,结合当前法律监管形势,剖析虚拟交易对公共秩序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制度所造成的实际影响,对虚拟币交易性质以及涉及的刑事风险进行观点展示,此外,伴随着非同质化代币(NFT)的出现,结合日趋成熟的区块链技术以及去中心化网络环境,对未来认定数字商品的价值属性的认可观点也逐步形成。WPS office官网最新的下载入口是什么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网址(wps office免费版电脑版下载安装)

  关键字

  虚拟币交易、去中心化、外汇监管、虚拟币的财产属性、非同质化代币

  01

  一、问题的提出

  (一)“虚拟币搬砖”行为性质与行为构成虚拟币“搬砖”,实际上是利用同一币种在不同交易所(OTC)[1]内的兑换价格存在一定差价,从价格低的平台买入,在价格高的平台卖出,跨平台来赚取其中差价的行为。由于市面上的虚拟币绝大多数以去中心化为核心,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的产生、交易均采用去中心化模式[2],同时并不映射现实中的法币。故对OTC平台而言,不同平台间虚拟币的差价受“挖矿”算力、互联网节点延迟、不同区域公链更新速度等因素影响,必然存在。随虚拟币在不同OTC平台间不断交换过程中,此消彼长,差价会日趋为零,但永远不可能消灭,换言之,利差永远处于动态平衡且无法避免的状态。

  (二)产生收益的根本原因通俗些说,一个水果批发商,从A地批发一批水果,运到B地,发现B地水果价格比A地要高,于是批发商在B地将全部水果卖出,就可稳定赚取差价,这种套利的操作,关键在于时差,倘若运气不好,在运送至B地时恰逢水果价格下跌,那自然导致亏损。“搬砖”行为类似,只不过将水果换成了虚拟币,“搬砖”行为的收益与亏损均源于时差。例如A与B两个OTC平台,存在比特币(BTC)和以太坊(ETH)的差价:

  A平台:1 BTC = 15 ETH;

  B平台:1 BTC = 12 ETH。试想,如果为了获取更多的比特币,则会在A平台买入1个BTC,兑换15个ETH,提现后将ETH存入B平台换成1.25个BTC,单次收益则为0.25个BTC。因此每个“搬砖”人都希望将虚拟币从A交易所账户转移至B交易所账户的时间越快越好,交易所提取虚拟币时隙越短越好,这有利于缩短“搬砖”周期,即便是A与B交易所之间的利差较小,但不论虚拟币是涨还是跌,都可利用“薄利多销”的方式,多“搬”几趟进行获利。但由于实际操作中虚拟币的价格非静态,提现需要手续费,发现价差后,需要做“充值-交易-提现-充值-交易”5个步骤才能完成一次操作,且虚拟币交易须同步至公链才能完成交易,同步公链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会给交易带来不稳定与不确定性,大幅增加交易风险。由此,实务中便从上述的单向模式转变为双向模式,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压缩交易时间,在上述举例中,同时往A、B平台分别冲入1 BTC和15 ETH,然后在A平台用1 BTC换 15 ETH,在B平台用15 ETH换1.25 BTC,分别提现到电子钱包,发现总资产变成1.25个BTC和15个ETH,增值0.25个BTC(见表1)。

  A平台

  B平台

  总资金

  币种

  BTC

  ETH

  BTC

  ETH

  BTC

  ETH

  现阶段

  1

  0

  0

  15

  1

  15

  操作

  0

  15

  1.25

  0

  1.25

  15

  总获利

  0.25

  表1可以看出,与单向操作的模式相比,双向模式具有诸多优点,可以最大程度压缩虚拟币购买、提现的操作时间,确保两种或多种币值固定的条件下,使某一种类虚拟币的绝对数量增加,防止出现踏空情形。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利用爬虫程序,自动寻找OTC平台之间的利差,设置相应参数与换币策略,保证在各类虚拟币种类未发生变化的基础上,使某一类或某几类虚拟币增值。此种方法可以做到24小时随时随地进行操作,虚拟币种类繁多,实际情况下会出现若干种虚拟币之间的互相兑换。

  02

  二、法律对于虚拟币交易性质的态度转变

  (一)萌芽阶段我国在虚拟币诞生之初[3]便开始了相关的管控工作,2013年,12月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4],该通知明确指出:“其(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由此可知,虚拟币在定性上被视为虚拟商品,具有商品属性,理应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两个基本属性,同时商品也应具有交换功能,只不过该商品是以虚拟形式展示,并以数字文件形式存储在电子存储介质中。此阶段国家的政策较为中立,并不鼓励以此作为投资项目,但并不禁止其作为虚拟商品进行流通。

  (二)迅速发展阶段自2015至2018年期间,虚拟币以其固有的匿名性与去中心化为特点,在全世界范围蓬勃发展,以比特币为样本,迅速产生了其他的衍生产品,例如以太坊(ETH)、币安币(BNB)、泰达币(USDT)、门罗币(XMR)等官网wps的电脑版下载地址怎么找(wps最新下载)。众多虚拟币的产生以及国外利用虚拟币完成购买商品的行为极大刺激了国内的市场,一时间众多民间资本流入虚拟币“挖矿”产业,随之也产生了以虚拟币投资为由的各种集资犯罪或诈骗犯罪。尽管国家已发布相关风险提示[5],但收效一般。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全球都陷入了经济停摆的漩涡,与疫情对实体经济带来的冲击形成鲜明对比,数字经济领域却大放异彩。国际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及税收性支持客观上促进虚拟币领域的发展。然而,虚拟币本质上是能源(电力)作为背书凭证,虚拟币赖以生存的基础,即:去中心化、最长链原则、工作量证明。基于该模式,本质上虚拟币的价值体现以“挖矿”所耗费的能源(电力)作为背书,并且是单向不可逆的操作,人们可以利用能源换取比特币作为凭证,反之却不能通过比特币实际创造出等额的电力,且根据比特币2100万枚的总量,日后获取单位比特币所需要付出的电力成本将会更高。比特币消耗的电力逐年剧增,目前比特币出块的速度为1.25个/分钟[6],日挖矿速度高达1800枚,按照每单位比特币5000美元的价格计算,比特币日收益体量在900万美元。但作为对应,硬件上的投入(主要是指算力较强的显卡以及计算机主板等),电力 wps office 官方的下载地方在哪里(wps office下载Windows版还是安卓版)的消耗与比特币的增值实质上形成了对冲。根据2017年全球比特币挖矿总电力消耗的统计,保守估计达到36兆瓦时,相当于中东国家卡达全国整年总用电量[7]。

  (三)强监管阶段鉴于上述情况,国家从2019年起陆续制定相关文件,限制虚拟币“挖矿”行为,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对 “大数据中心”、“IDC数据机房”等“挖矿”重灾区进行严格排查。2021年,因疫情导致全球范围内能源、生产原料价格大幅上涨,动力煤作为火力发电的重要生产资料,动力煤的价格大幅提升严重影响电力供给,而虚拟币的“矿场”作为电力高消耗单位,自然受到限制。2021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务院副总理刘鹤主持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的公告,再次要求强化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明确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在此之前,虚拟币的监管通常集中在流通与交易的过程中,此次公告明确提及要在“挖矿”源头进行限制与治理。再次强调虚拟币作为特定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不得开展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相关业务,任何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同年9月3日、15日,陆续出台了《关于整治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挖矿”活动的通知》[8]以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9]两份部委规章。至此,虚拟币从“挖矿”的产生到交易流通全部纳入管理状态,分别从电力的供应、项目投资建设、资金提供、已存项目有序退出全方面从源头遏制该项目的发展,整个过程进行全栈式管理,由此,虚拟币行业也进入了国家强监管阶段。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为了预防虚拟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重大能源浪费以及无意义“算力计算”对推进节能减排,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负面影响。但值得强调的是,国家依旧保持了对虚拟币数字商品属性的定位,并未将虚拟币交易直接视为非法交易。

  03

  三、对于虚拟币“搬砖”的交易性质与财产属性的评价

  (一)交易性质对于前文提到的虚拟币“搬砖”产生的收益,目前司法实务存有争议,以具体案例为例: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庄某(在逃)与被告人林某、薛某、陈某、范某、庄某某等8人在境内外分工合作,以低于官方汇率区间0.009-0.03价格向境外务工人员大量收取兰特(南非法定货币),通过境内某币网、某乐网等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交易平台出售。然后将出售比特币所收人民币转账至境外务工人员国内的人民币账户内,借此逃避国家对银行外汇转入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限额监管。为确保有利可图,犯罪团伙研发了爬虫程序,实时检测兰特兑换人民币汇率的变化,再发送给相关交易对象,作为犯罪团伙收购兰特的参考价格wps的免费版下载的方法的方法。2021年初,韩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打击虚拟币交易的非法还钱行为,包括了关税厅在内的机关,对韩国国内的大量“换钱所”进行了调查,调查的主要针对对象便是首尔永登浦区大林洞等华人聚集区,抛开政治因素不谈,单纯就“换钱所”而言,直接原因是前段时间,韩国的虚拟币交易价格相比其他地区高出10%,不少中国人参与虚拟币的“搬砖”交易,获取了大量的利益,由于在赚取虚拟币差价过程中,需要将韩国境内的资金转移到海外购买虚拟币,而为了避免大量资金抽逃到海外,韩国政府率先制定政策,要求韩国的银行限制个人向海外转账,这就导致资金都集中到了民间的“换钱所”,不少“换钱所”也是在这个过程中为非法兑换资金提供便利,获取不菲的利润。下面引用简书的一个实例[10]:火币网[11]⑪上比特币的价格是3000美元,而在韩国的Btihumb[12]⑫平台比特币的价格是3500美元,如果此时在火币上购买1个比特币并转移到Btihumb上出售,那么就可以赚到500美元。但是交易过程需要注意的是:在购入比特币时我们使用的是人民币,但出售比特币时用的是泰达币(USTD),再加上把泰达币转化成Bithumb平台上的国际法币韩元之后,我们还要再把韩元换成人民币才能真正意义上的获得收益。这不仅需要韩国交易所的帐号,还需要有将韩元兑换成人民币的渠道。有观点认为,本案中“搬砖”行为实质违反了法律规定[13]⑬,突破了国家对于外汇、金融领域的管理,实质上构成了非法经营罪[14]⑭。也有持反对观点,反对意见主要为:“搬砖”行为顶多算一个“投机倒把”行为,“搬砖”获利的核心在于寻找不同OTC平台之间的利差,但“投机倒把”行为在市场经济的制度下,是一种合理追求利益或者说利益最大化的方法,国际交易,国与国之间的法币兑换也并非一成不变,货币间汇率差受市场、政策、突发公共事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上述所谓汇率区间差在0.009-0.03,符合一般规律。对于此类虚拟商品的买卖交易,应当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不应将“搬砖”行为评价为犯罪行为。笔者认为“搬砖”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理解经营行为和换汇行为,检视以往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规定,刑法意义上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模式主要包括三种[15]⑮:一是在依照法律指定外汇交易机构以外的机构买卖外汇;二是单位利用非法手段为他人骗购外汇;三是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显然“搬砖”行为按照文义解释并不属于以上三种,况且“搬砖”行为主要是利用OTC平台之间的利差,而并非利用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币之前的汇率差。很大程度上,虚拟币的虚拟商品属性,关系到“搬砖”行为的定性。结案上述案例,由兰特通过OTC平台兑换成比特币的行为属于意思自治,且须参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依据,由于互联网跨国联通的特性,兑换的OTC平台服务器可能在南非的境外,而OTC平台间虚拟币的兑换或交换遵循普通市场交易原则,由于国家并不承认比特币具有货币属性,将其视为虚拟商品,则自然不属于有关外汇管制强制性法律文件所调整的客体。比特币可以自由交易的方式,交换成以太坊或其他的虚拟币,甚至可以认为是虚拟币之间的交易视为商品之间的物物交换,再通过不同的OTC平台互换后,其他虚拟币可再次兑换成比特币(中间会产生搬砖的收益),行为人此时再将比特币通过OTC平台卖出兑换成人民币,可视为出卖商品所得的价金。我们不妨将“搬砖”行为与代购行为进行对比,传统的代购行为,通过在国外(境外)以外币购买商品,再将商品带入国内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卖出。其中代购的商品作为联系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等值价金的媒介,那“搬砖”行为中的媒介——虚拟币,作为虚拟商品,体现了商品交换价值的特性,从逻辑上来看是自洽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并没有直接形成人民币兑换外币的换汇行为,而是通过商品交易的形式。只不过虚拟币作为数字商品或虚拟物品,其交易均通过线上模式,并不需要实体的“背包客”将实物物品从国外(境外)带入国内的繁琐过程。同理,目前国内的自由贸易区,也认可了平行进口这一交易形式。也佐证了该模式的法律正当性。其次,“搬砖”行为能否评价为“经营”行为,笔者认为“搬砖”行为明显与非法经营性质的地下钱庄或洗钱机构有本质区别。之所以经营地下钱庄(包括类似机构)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本质仍在于从事内外支付结算的业务[16]⑯,不论现代还是过去,只是现代的地下钱庄会利用现代的支付体系,使支付渠道和手段更加隐蔽,交易周期更加短,实质上破坏的是国家对于外汇管理秩序以及外汇安全等法益,具有刑事可责性。笔者认为“搬砖”行为缺乏“非法经营”的行为构成,理由有三:一是“搬砖”行为本质上是利用虚拟币之间的短暂利差,寻找虚拟币升值的空间获利,而并非从事内外支付结算的业务,缺乏对外汇管制秩序的法益侵害;二是“经营”行为不能过度扩张解释为“获利”行为。买卖外汇的行为模式中,必然存在着“获利”的目的,即便是外汇持有人自己卖出外汇,客观上也存在着“获利”的目的,有论者认为经营行为的本质其实就是“出卖”[17]⑰,而“出卖”行为的直观表现形式正是“营利”为目的。获取利润的前提必须提供一定的商品或服务,以此作为对价的价金,故不宜将“经营”行为为扩大解释为“获利”行为。三是“搬砖”行为人的身份仅为代购虚拟商品的“背包客”角色,自始至终,外币持有人本意在于将自己的外币转换为人民币供自己使用。即便认为外币持有人想通过“搬砖”过程赚取一些差价,根据理由二的观点,即便是外币持有人为了“卖”而“买”,也不宜评价为“非法经营”行为。综上,将 “变相买卖外汇” 解释为 “买卖外汇”,显然超出了立法者对于设立该罪名所保护的法益的涵摄范畴,属于扩大解释。“非法经营罪”作为典型的行政犯[18]⑱,其构成犯罪的前提在于“违反国家强制规定”。由于立法的程序繁琐,周期漫长,立法者将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规范制定工作授权行政部门实起草并颁布,本质上相当于将行为模式以空白罪状指引行政法规的方式设置[19]⑲。笔者赞同该种说法,这也表明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模式必须有已有的法律规定作为参考前提,这也符合公法的授权理论与控权思想,也是保护普通人民群众的法律预期与期待,因此对单纯买卖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行为则不宜认定为犯罪。

  (二)财产属性司法实务中,对于虚拟币的财产属性认定标准不一致,观点并不统一。尽管国家对于虚拟币的定性是虚拟商品,但是商品的“价值”属性一直在实务界存有异议。案例:蔡某某与张某某商定,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由蔡某某封存的佐某公司的“以太坊”(ETH)2000单位,作价400万元后作为二人的个人投资,同时口头约定平分收益,蔡某某随后将2000ETH换为147599HSR(“超级现金”,一种虚拟币),随后蔡某某将其中28790HSR上交公司,作为佐某投资100万元的资产。之后为掩盖这一行为,蔡某某抛售了40000HSR,回购了200wps电脑版下载的方法0ETH,并重新归还至原来的电子钱包内,剩余的HSR蔡某某与张某某平分后占为己有[20]⑳。法院的说理部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入佐某公司计算机系统,动用佐某公司存储于电子钱包中的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对虚拟币的属性进行了解释说明,即: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该规定体现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的定性,即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不是货币,其相应的表现形式当然亦不属于资金。第二、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是虚拟商品、虚拟财产,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能认定系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显然上述的裁判理由将虚拟币排除在《刑法》涵摄的“财物”范畴之外,按我国当下刑法领域对于财物的解释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裁判观点特意使用了“财物”一词,规避了涉及虚拟财产不具有财产性利益的说理部分,并未正面对于虚拟币的价值属性进行解释。此外,民事判例中也出现过截然相异的裁判观点,薛某某与包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21]㉑,法院裁判理由中明确:“从性质上看,蒂克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蒂克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的裁判观点也规避了虚拟币的财产属性解释,笼统将虚拟币视为不合法物,不属于民法领域调整。规避了说理部分的风险。但在闫某某等与李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2]㉒中,法院裁判观点中却认可了虚拟币的价值属性:“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比特币的物理形态为成串复杂数字代码。要获得比特币,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于购置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机器运算损耗电力能源的相应对价,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该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因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司法实务中之所以回避虚拟币的价值属性,模糊虚拟币与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的边界,并非法院不认可虚拟币的虚拟商品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虚拟币的价值难以估价。虚拟币之间的纠纷在原物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必然涉及折价赔偿的问题,此时,裁判的难点在于如何对虚拟币与人民币间进行价值折算,与“艺术品”类似,虚拟币的特殊性在于其受众群体并非普通大众,仅有极少部分币圈发烧友或专门从事虚拟币交易投资的经纪人对该领域较为熟悉,这使得普通大众缺乏对虚拟币运作的规则,产生的原因以及技术性架构了解,自然对虚拟币的价值属性缺乏直观认识。此种情况在艺术品交易中也经常遇到,这使得艺术品与虚拟币在估价时除非双方达成合意外,难以由第三方专门出具鉴定意见,对其价值性进行评估。但虚拟币又与艺术品不同,艺术品多为特定物并非种类物,以其独特的艺术风格与文化底蕴作为价值衡量的基础。但虚拟币则不同,尽管总量有限,实务中还是认为属于种类物,不必区分特定单位的虚拟币。除使用双方达成合意的方法解决估价上的难题外,不妨从虚拟币的本质出发,寻找一个公平的替代计算方法。由于受法律及政策性规定的影响,在我国虚拟币不得作为货币使用,因此实务中我们不得直接援引互联网OTC平台上虚拟币对于货币的“汇率”参考。因为承认“汇率”参考等同于默认了虚拟币的货币地位,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左。回到本文最初谈及的话题,虚拟币本质是能源背书,完全可以将虚拟币的价值与所耗费的能源进行换算和对比。虚拟币的价值背书源于支付机器运算损耗电力能源相应的对价。那么是否可以通过解释学将虚拟币价值映射到电力的耗费,一方面电力的消耗较为直观,易于统计,另一方面虚拟币产生所耗费的电力也与其通过海量哈希计算的难度成正比,完全可以通过电力损耗所形成的对价进行折算。这样可以规避第三方机构估价带来的难题,也可以做到公平、公允。当然,也寄希望于立法者对于虚拟币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04

  四、非同质化代币对现有法律的挑战非同质化代币(NFT)[23]㉓,实质上已经制定了一套以数字形式存储并能唯一标识的虚拟商品体系。每一个NFT作品[24]㉔都具备与传统艺术品相同的属性,唯一差别仅在于以数字方式存储并表达。而NFT与虚拟币又有差异,虚拟币的持有者目的在于出卖虚拟币获得经济利益。即虚拟币的存在基础在于交易,NFT作品本身具有收藏价值,当然不是所有人都能理解花费重金买一件NFT头像的乐趣——虽然背靠区块链技术的NFT作品,均可进行溯源,并可在虚拟世界宣示数字拥有权,但并没有办法和现实世界的所有权划上等号。这也是目前NFT作品存在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虚拟世界[25]㉕的拥有权是否可以映射现实世界的物权涵摄范畴,或许是法律解释学的一个新领域。打个比方,在游戏或其他虚拟环境中甲以自己的虚拟资产进行出售,游戏环境下可能是一件“游戏装备”,能否以此获得在现实世界中与之形成对价的货币?或许出售游戏装备是NFT最早的雏形,那么现实领域的民事、刑事法律关系能否在虚拟世界中进行调整?通过虚拟资产的抵押和质押能否得到支持?现实中强行获取他人的数字资产是否评价为财产性犯罪?种种问题究其本质,在于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间的映射关系,虚拟世界行为能否用现实世界的法律体系进行评价。

  05

  五、结语由于立法上的滞后不可避免,正如法谚所述“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落后。”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对原有法律调整范围造成冲击与挑战,因此法律的稳定与滞后性的弥补之间需要动态平衡,如果通过法律解释学将新技术新事物纳入法律涵摄范围内也是司法实务中的主要工作。从区块链技术的提出到虚拟币的快速发展,最终到NFT的产生以及目前“元宇宙”概念的提出,似乎立法的速度已明显跟不上科学技术的发展,但本质上虚拟世界行为模式与行为构成在现实世界均可找到对应,关键在于如何解释,似乎虚拟商品的价值性评价体系呼之欲出,但司法实务中又总是以个案形式体现出一些价值评价的观点。受制于政策的影响,实务中总是喜欢规避这个问题,但是相信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虚拟商品——不可避免地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的客体。将虚拟商品概括地评价为电子数据,仅评价了虚拟商品的存储形式与表达方式,遗漏的商品的价值属性。当然,不可否认“数据说”的模式定义下,“数据”本身可以蕴藏巨大的经济价值,便于受到私法领域的调整与规制[26]㉖。但回归商品的属性,私法意义上的财产主要体现在数据的内容并非表现形式,数据的内容才是财产领域所涵摄的范围,而并非数据的形式表达。此外,受传统物权法则的影响,普世观点认为“物必有体”,而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形物”,缺乏有形的外在表现形式,尽管有时会依附于有形的数据载体,但本质上虚拟财产与数据载体又是相分离的[27]㉗。笔者认为诸如虚拟币此类虚拟商品定性应适用有关“物”的规定,应当与个人信息或电子数据间作出区分,这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的定性,也更有利于对数字商品进行交易的保护。

  Cheng Hao

  Abstract: Recent years, the state has gradually increased the intensity of virtual currency control. In civil judicial practice,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virtual currency have also experienced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Electronic Data” to “Virtual Goods” and then to “Unknown Things” that do not belong to the scope of civil cases accepted by the court. At the same time, opinions on the nature and value of virtual currency in criminal judicial practice have not yet formed a general consensus, resulting in different opinions of judges. This directly leads to the lack of mature and stable psychological expectations of the general population in this field. This paper aims to analyze the actual impact of virtual transactions on public order and the national 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system based on the behavior of “virtual currency” and the current legal supervision situation, and presents the nature of virtual currency transactions and the criminal risks involved. In addition, with the emergence of non-homogeneous token (NFT), combined with the increasingly mature 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decentralized network environment, the recognition of the value attribute of digital goods in the future has gradually formed.

  Key Words: Virtual currency trading, Decentralization, 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 Property properties of virtual currency, Non-homogenous tok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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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OTC: 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的场外交易(Over The Counter,简称OTC)

  ② 王薇著. 信任革命:比特币及去中心化wps的官网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里的兴起:the rise of bitcoin and decentralized digital currencies.中国社会科学博士论文文库[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20,第198-199页

  ③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并于2009年1月3日正式诞生

  ④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已撤销)联合发布《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发布日期:2013.12.03

  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发布日期:2018.08.24

  ⑥许鹏.比特币本质上是一枚能源币[J].金融博览,2017(11):20-21.

  ⑦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挖矿浪费电力能源,引关注![J].财富生活,2018(08):32-35.

  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共中央宣传部 ,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公安部 , 财政部 ,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整治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挖矿”活动的通知》,发布日期:2021.09.03,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⑨中国人民银行 ,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公安部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发布日期:2021.09.15,银发〔2021〕237号

  ⑩作者:张锦沛翀,链接:https://www.jianshu.com/p/ada33860a65c官网wps 的最新的下载的地方在哪

  ⑪火币网:一家OTC平台

  ⑫ Bithumb:韩国WPS office的电脑版的下载网站怎么找交易平台(OTC)

  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12.29,主席令第十四号

  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19.01.31,第一条第四款以及第二条规定

  ⑮ 杨兴培,吕鼎.论非法经营罪的司法适用——以非法买卖外汇为视角[J].法治社会,2018(06):58-67.

  ⑯ 冯怡.基于支付视角的地下钱庄洗钱综合治理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20(11):67-72.

  ⑰ 刘东根,王孟.非法经营罪中“非法买卖外汇”的理解[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9(02):127-131.

  ⑱ 孙国祥.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从属性和独立性研究[J].法学家,2017(01):48-62+176-177.

  ⑲ 同⑮

  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蔡某某、张某某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12,(2018)沪****刑初845号

  ㉑ 南京市***人民法院:《原告薛梦雪与被告包丽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7.11,(2017)苏****民初15868号

  ㉒ 上海市***人民法院:《闫向东等与李圣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05,(2019)沪**民终13689号

  ㉓ 非同质化代币: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是用于表示数字资产的唯一加密货币令牌。

  ㉔ NFT商品种类繁多,图片、声音、视频等均可成为其表达形式,由于具有唯一表示性,大多以图片创作的形式存在,因此笔者更倾向于NFT是电子作品,而并非普通可替代性商品。

  ㉕ 张茜. “元宇宙”到底是个啥?[N]. 中国青年报,2021-11-16(012).

  ㉖ 郑佳宁.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财产私法规制体系的构塑[J].学术研究,2021(06):70-79+177.
电脑版wps下载地方在哪
  ㉗ 郑佳宁.数据信息财产法律属性探究[J].东方法学,2021(05):43-56.

  END来源:上海博和汉商(常州)律师事务所,作者:程昊   审核人: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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